吳景欽/RCA史上最大工殤案 遲來的正義絕非正義

▲▼RCA工傷案三審最高法院宣判。(圖/記者楊佩琪攝)

▲RCA工殤案三審宣判,判賠勞工5億元,創下我國工殤賠償最高紀錄。但如此判決結果卻不能與實質正義劃上等號。(圖/記者楊佩琪攝)

抗爭超過二十年、訴訟也已十年的RCA案,最高法院終於在今天(8月16日)自為判決,判賠勞工5億元,創下我國因工殤賠償的最高紀錄。如此判決,在形式上或為被害人伸張正義,但決不能與實質正義劃上等號。

類如RCA的工殤事件,即便有眾多勞工因受工廠污染而罹癌,甚至死亡,但欲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卻存有諸多障礙。因受害人數眾多,就算團結所有勞工對企業提告,恐也會陷入小蝦米對大鯨魚的困境。尤其在請求金額極為龐大,如RCA案請求的27億元賠償,馬上得面臨繳交百分之一訴訟費用的障礙,更無庸談可能也是極為高昂的律師費用。也因此,RCA案也是隨著法律扶助制度的健全,才得以進入法庭訴訟,雖顯示台灣人權保障的進步,卻也凸顯一種悲哀。

而就算RCA案得以進入法院審理,但關於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原告就須證明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始足以當之。只是所謂故意或過失,乃存在於人之內心,如何證明,實有其困難,且若造成侵害者為大型企業,關於此主觀要素,更難為認定。

更麻煩的還不僅於此,就算能證明侵害者有故意或過失,仍得證明行為與受害結果有因果關係才行。民事訴訟,原則上法院不為職權調查,關於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自然落在原告一方。

但在環保、消費訴訟場合,欲證明行為與損害的因果關係,本就有難度,且當事人間往往存有極大的地位差異,再加上資訊幾乎掌握在強勢的被告方,就算原告提出污染事實及受害結果,也會被對造輕易卸責。原本已處於劣勢的原告,就得面臨長期訴訟的煎熬與承擔舉證不足的敗訴風險,RCA案正是暴露此訴訟問題的顯例。

不過從RCA案的第一、二審判決,皆沿用在日本被稱為「疫學因果」的理論,即只要工廠所排放的污染物對於身體損害具有蓋然性,不一定要在科學上得到絕對驗證,就可認定兩者間具因果關係,應由被告負起賠償責任。最高法院甚至少見的開啟言詞辯論,以來確認如此的因果關係。同時,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10年請求權時效,對於時效起算點的大膽認定,更是台灣司法從消極走向積極的進步。

司法如此的重大突破,算是為RCA受害工人主持了公道,但在原告人數超過四百人,且已有人死亡下,就算賠償金額超過5億,實也顯得不成比例。尤其仍有部分發回更審,甚至遭駁回的情況下,這些可憐的勞工仍得繼續纏訟,或者欲哭無淚。更麻煩的是,就算有勞工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但被告方為跨國企業,是否已將在台資產加以轉移或隱藏,又會面臨執行的困境。也因此,遲來的正義,絕不能等同於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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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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