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無辜者爭清白 32年何其漫長

2018年08月16日 08:00

▲▼  蘇炳坤再審宣判,上訴駁回。(圖/記者張榮恩攝)

▲因遭刑求取供而鑄成冤案的蘇炳坤,歷經32年後,終於在今年父親節經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圖/記者張榮恩攝)

新竹商人蘇炳坤32年前捲入銀樓搶案,遭判刑15年定讞,雖於2000年獲前總統陳水扁考量當事人蒙受冤抑深重,而為罪刑宣告無效之特赦,但他堅持遭刑求鑄成冤獄,希望透過司法改判無罪,還他真正的清白。

本案歷經4次非常上訴、4次聲請再審均被駁回,直到去年(2017)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的再審新制,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第5度叩關終於成功。台灣高等法院於同年9月10日裁定准予開始再審,並於今年8月8日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最初的一審無罪判決。

高院合議庭宣判當日,也罕見地開放大批媒體進入法庭採訪,並公開向蘇炳坤表示同情與不捨,令人刮目相看。然而面對遲來的正義,當事人坦言:「我高興不起來。」此時,司法應反躬自問的是,這件蒙冤長達32年的冤案,其誰為之?孰令致之?審判長當庭毫不避諱指出三點原因:第一,案發當時警察機關為追求盡速破案,對涉案人刑求不當取供;第二,檢察官未善盡偵查主體職責,對警察機關移送的案卷資料,照單全收,草率起訴;第三,法院未能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這就是司法各項冤案長年累月糾結的病灶所在。

要特別指出的是,法院破天荒地在判決裡附上當事人提供的「刑求圖」,並仔細說明承辦員警刑求逼供的手法,更令人觸目驚心。由近年來江國慶冤殺案、蘇建和等三死囚案、徐自強案、鄭性澤案等多起冤案的平反,不難發現其共通點之一,即是執法人員偵辦重大刑案時惡習不改,常施加不人道的酷刑取供,其踐踏人性尊嚴,枉殺無辜,危害之大莫可言喻。

為了記取這些付出慘痛代價的教訓,避免悲劇一再重演,我國司法應該從源頭做起,徹底杜絕刑求逼供,除了監察院應追究辦案人員違法失職責任外,筆者至盼行政院近日通過《禁止酷刑公約施行法》草案審查後,盡速送交立法院完成立法,作為日後禁止及預防酷刑的法律依據,使第一線辦案人員念茲在茲,引以為戒。

最後要為無辜者抱屈的是,為何一件案子明明已經總統赦免罪刑後,還要在司法上糾纏翻案爭清白,而且路途遙遠、困難重重呢?蘇炳坤案是我國特赦後獲得再審無罪的司法首例,為免當事人的磨難及司法、社會資源的浪費,筆者建議未來總統依照《赦免法》第3條後段規定,而為「罪刑之宣告為無效」的特赦者,應無待司法宣告無罪,而賦予溯及效力,等同無罪的裁決,並刪除前案紀錄,發給恢復名譽證書,以洗刷一輩子的污名和冤屈。另在《刑事補償法》將罪刑宣告無效之特赦,列為得請求補償之事由,減少程序上的折磨。

回顧日本著名的冤案「足立事件」,無辜受害者菅家利和因刑求自白和錯誤的DNA鑑定被法院判決無期徒刑定讞,直到2010年重驗DNA開啟再審,證實菅家先生並非兇手,司法終於還他清白。日本宇都宮地方法院法官在宣告無罪時,也代表司法公開鞠躬道歉表示:「我們一直不傾聽真實的聲音,而剝奪了您17年半的自由,真的是非常抱歉。」此乃體現司法的裁判者應做到「不能將無辜者定罪」的可敬風範,值得司法者借鏡。(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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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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