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謙家中冰箱存一堆肉塊 華山分屍命案起訴全文

▲▼在「野居草堂」開課傳授射箭技術的陳伯謙,華山殺人分屍。(圖/翻攝草山巖fb)

▲華山分屍命案偵結起訴,陳伯謙被求以「最嚴厲之刑」。(圖/資料照/圖/翻攝草山巖臉書)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華山分屍案兇嫌陳伯謙被依殺人、強制性交等4罪起訴。檢警在搜索陳伯謙住家時,除了在陽台一紙箱內發現死者被割除的乳房、下體,冰箱內也發現多達20塊,總重約170多公克的肉塊,一度可能有其他被害人,滿足陳伯謙的標本癖,但經DNA驗證,其實是「牛肉」。目前全案移審至台北地方法院,由於陳伯謙羈押期將滿,北院將召開移審庭決定是否續押。

以下起訴書全文:

被告陳 OO 涉嫌殺人等案件,本署偵查終結並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被告陳 OO 涉犯刑法 226 條之 1 之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嫌、同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嫌、同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毀壞屍體罪嫌,及同法第 247 條第 1 項遺棄屍體罪嫌,提起公訴。

貳、簡要犯罪事實:

陳 OO 於 107 年 5 月間在華山草原上搭建「野居草堂」,作為推廣傳統弓道技藝之用,並在該處進行傳統文化教學,代號 3327-107183 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 A女)因而報名陳 OO 所開立之課程,而陸續多次至野居草堂。

㈠A 女於 107 年 5 月 31 日 16 時許至「野居草堂」後,與在場之陳 OO 等人聊天及飲酒。嗣於 107 年 6 月 1 日 0 時30 分許起,因酒醉昏睡倒臥於「野居草堂」內休息,詎陳OO 於同日(1 日)4 時許,明知 A 女因酒醉昏睡倒臥於「野居草堂」內休息,處於類似精神障礙之情形而不知抗拒,竟趁 A 女因酒醉酣睡而不知抗拒之機會,基於乘機性交之
犯意,以其陰莖插入 A 女陰道內抽動,嗣 A 女酒意稍醒,詎陳 OO 仍未罷手,不顧 A 女反抗,明示拒絕之意思,仍將犯意提升至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違反 A 女性自主意願,持續以其陰莖插入 A 女陰道內並進而射精,過程中因 A 女積極反抗,陳 OO 竟基於殺人之犯意,以手勒住 A 女頸部,致 A 女因頸部遭壓迫(舌骨及甲狀軟骨骨折,呼吸道及左右頸動脈遭壓迫),腦部缺氧窒息死亡。陳 OO 犯案後,因擔心遭察覺便將 A 女屍體藏放在該「野居草堂」內之綠色塑膠箱內。

㈡嗣陳 OO 於 107 年 6 月 2 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將 A 女隨身包包內之現金新臺幣 100 至200 元不等之金額,竊取花用。

㈢陳 OO 於 107 年 6 月 1 日殺害 A 女後,恐遭察覺,另基於支解分屍毀壞屍體之故意,決意將 A 女支解後再行棄屍,乃利用其於高中時參與生物研究社,習得支解生物及製作生物標本之技能,及其於高中畢業後,熱衷參與部落活動,所累積數次解剖山豬等生物之經驗及技能,於 107年 6 月 3 日 23 時許起,在「野居草堂」內,將 A 女屍體放
置在上開塑膠箱內,並在箱子旁邊鋪設透明塑膠墊及塑膠袋,再持陳 OO 所有供「野居草堂」教學及展示用之刀子(刀刃長 15 公分、最寬處 2 公分、刀背最厚處約 0.15 公分),將 A 女屍體連同衣服,依序切割成 13 部位。就 A 女左側乳頭及外陰部,因有製成標本之計畫,而另行放置以夾鏈袋包裝並放置在「野居草堂」內,就 A 女右側乳頭,因其認為切割形狀不完整而將之連同 A 女涼鞋及分屍所用之抹布等物丟棄在「野居草堂」旁之希望廣場上之垃圾子車內,其餘屍塊則分裝成 7 包。

㈣支解既畢,陳 OO 為掩飾其殺人行徑,乃另基於遺棄屍體之意思,於 107 年 6 月 4 日 5 時許,將上開 7 袋 A 女屍塊,分別置入麻袋、運動提帶及後背包內,再以機車載運上開屍塊,騎乘機車至陽明山焿子坪,再自陽明山焿子坪以步行方式,分別棄置,並於棄置完畢後,再騎乘機車返回「野居草堂」。嗣為遂行其將 A 女左側乳頭及外陰部製
成標本之目的,而陸續以鹽巴、明礬覆蓋 A 女左側乳頭及外陰部,進行製作標本之程序。

叁、所犯法條:

被告涉犯刑法 226 條之 1 之強制性交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嫌、同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嫌、同法第 247 條第 1項之毀壞屍體罪嫌,及同法第 247 條第 1 項遺棄屍體罪嫌。

被告所犯上開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肆、量刑:

請審酌被告於案發後,於警詢、偵查中雖均坦承殺害A 女、毀損及遺棄 A 女屍體及竊盜等罪嫌,但仍對強制性交等事實加以否認,並未全然坦承犯行。且被告年輕力壯,不思正途,竟利用其擔任弓道老師之機會,不顧被害人 A女性自主決定權,竟起意對甫認識、素無仇隙之學員被害人 A 女為強制性交犯行,並殺害、支解、任意棄置,致 A女曝屍於外,復將被害人 A 女之左側乳頭及外陰部製成標本,手段兇殘、令人髮指。於犯案後,尚在「野居草堂」持續進行學童教學活動,對於家屬 A1、A2 詢問被害人 A 女行蹤及搜救犬尋找被害人 A 女行蹤時,尚冷靜從容對應、故佈疑陣,佯裝熱心協助尋找被害人 A 女,隱匿其業已殺害被害人之事實,行為過程未見悔意。並因此對被害人家庭、親族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助長暴戾風影響民心,危害治安甚鉅。且迄今未對於死者家屬為民事賠償等情,請處以最嚴厲之刑,以懲其兇。

伍、本案是否有共案參與,另行簽分他案偵辦。

陸、本案目前並無第二被害人:

日前有媒體報導稱本案發現另 1 組疑似人體標本,指向有其他女子受害等情。然本案於 107 年 6 月 21 日,在被告貴德街進行搜索,於該處陽台紙箱內查獲乳頭組織、陰部組織;另於冰箱內查獲一袋內含超過 20 塊肌肉組織,總重約 170.5 公克,為橫紋肌夾帶脂肪組織,最大塊 4.3 乘3.0 乘 1.0 公分之肉塊。「上開乳頭組織及陰部組織」經解剖現場屍塊整復及比對,為死者缺失之左乳頭與外陰部;「上開肉塊 1 袋」之鑑定結果「綜合檢體粒線體 Cyt b、CO1、16S 及 12S rRNA 序列鑑定結果,研判極可能為 Bos taurus (中文名稱牛)」,即家牛之組織。日前有媒體報導稱「檢方除發現死者遭割除雙邊乳房外,還發現死者的下體也被割去;更驚悚的是,陳嫌住處還被搜扣到一片疑似女性的人體組織標本,且與死者的 DNA 不符,不排除本案另有其他受害者」云云,並無所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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