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國記者會邀陳浩天演講 陸外交部駐港公署發文反對

▲香港外國記者會邀陳浩天演講 陸外交部駐港公署發文反對。(圖/達志/美聯社)

▲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圖/達志/美聯社,下同。)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外交部駐香港公署3日發文反對香港外國記者會(FCC)邀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演講,指活動涉「港獨」勢力,觸碰「一國兩制」底線,嚴重違反憲法及特區基本法,要求FCC重新考慮。

港媒日前指出,外交部駐港公署(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曾派代表赴FCC,要求FCC重新考慮邀請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本月中旬在FCC午餐會演講的決定。

對此,外交部駐港公署發文回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港獨」勢力公然宣揚和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觸碰了「一國兩制」的底線,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損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

外交部駐港公署並強調,堅決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法律處理有關問題,「反對任何外部勢力為『港獨』分子散佈謬論提供講台。」

▲▼香港銅鑼灣。(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香港警方7月中向香港保安局提出報告,建議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中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款,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對此,保安局局長李家超7月17日表示,收到報告後,他給予民族黨作書面申述的機會,要求民族黨在21天內提交有關申述,之後他會在根據內容作出決定。

李家超指出,在香港,市民享有結社自由,但這項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這些限制是可以由法律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而作出。有關規定都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社團條例》的條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涉及結社自由的條文,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的條文完全一樣。

李家超強調,在民族黨此次的個案中,他未作出決定,「我不會在21天期限結束前,或收到有關申述前,作出決定的。我亦希望大家了解,為避免影響香港民族黨作出申述,我不能,亦不會評論個案的具體內容和細節。」

保安局局長的「21天期限」發出後,民族黨認為時間不夠用,委託律師向保安局提出延長要求。保安局局長經考慮後,決定將申述期延長至49天,民族黨可於9月4日或之前向保安局局長作出申述。

▲▼香港街景、香港街道、香港風景、香港道路、香港商店、香港人潮、香港人群。(圖/達志影像/美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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