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智傑/歐盟反壟斷重罰華碩 恐衝擊實體店經營

【男神代言華碩】因為這個大麻煩 華碩2年半獲利可能掰掰了

▲華碩等4家廠商被歐盟開罰重金。圖為華碩產品展示資料照片。(圖/鏡週刊)

歐盟執委會在上月24日對4家消費電器製造廠商,包括華碩、Denon & Marantz、Philips和Pioneer開罰,認為這4家公司對網路商店的轉售價格限制,違反歐盟《競爭法》。由於在調查期間與歐盟執委會配合,故執委會對4家公司的裁罰有減輕,最終裁罰金額共1億1100萬歐元(約38億7279萬元台幣)。

供貨商對網路商店普遍使用維持轉售價格約定

在現行電子商務環境下,供應商之所以要限制網路商店的最低轉售價格,最主要是怕網路商店搭便車的問題。因為網路商店並不提供銷售前的產品展示與解說服務,以及銷售後的安裝與維修服務;消費者可能會利用實體店面的疑問解說及產品體驗等零售服務之後,回家在線上比價並購買看中的產品。

網路商店純粹壓低價格,不提供售前或售後服務,造成網路商店利用實體商店服務的搭便車問題。因此,製造商為了鼓勵實體商店持續提供良好的售前與售後服務,就會想避免網路商店把價格壓的過低,因而會限制網路商店的最低轉售價格。

作為數位單一市場策略(Digital Single Market Strategy)的一部分,歐盟執委會在2015年5月啟動電子商務產業調查,並於2017年5月公布「電子商務產業調查報告」,指出轉售價格限制,是目前為止在電子商務市場中,最被廣泛使用的一種限制競爭的手段。調查顯示,有高達42%的網路零售商與供貨商之間,設有價格限制或維持轉設價格約定。該報告也發現,有越來越多的網路零售商使用自動軟體作為監視價格與設定價格的工具。歐盟執委會並決定根據該報告,啟動個案執法,對網路零售商普遍採用的維持轉售價格問題,進行調查裁罰。

歐盟對華碩等4家公司裁罰

本案就是在上述背景下,歐盟所做出的第一件指標性裁罰案。華碩等4家公司涉及的行為,一般稱為維持轉售價格(resale price maintenance),主要是這4家公司對於其所銷售的家用電器、筆記型電腦、高傳真(hi-fi)產品等,限制網路商店設定銷售價格的能力。

這4家製造商要求以低價銷售的網路商店,必須遵守轉售價格的約定,倘若違反約定,就以斷貨作為制裁。許多大型網路商店在標示價格時,乃是自動尋找其他競爭對手的網路標價,然後設定相對應的價格。因此,對低價網路商店的轉售價格限制,連帶地也會影響到所有網路商店的定價。

其中,華碩在2011年到2014年間,在德國和法國,就筆記型電腦和顯示器等產品,採取維持轉售價格的作法。此外,華碩等這4家公司使用自動軟體監視工具,可有效地追蹤網路通路的轉售價格,一發現有降價就立即介入。這種價格介入活動,限制了網路商店間的有效價格競爭,導致消費者的買價較高。

普遍使用的維持轉售價格的正當性

本案涉及的維持轉售價格的限制,在《競爭法》領域,是一種典型的垂直限制競爭行為。過去美國法院長達一世紀以上的見解認為,維持轉售價格限制屬於當然違法(per se illegal)行為。但到了2007年的Leegin案,則認為「垂直最低轉售價格維持協議」應改依合理原則(rule of reason)來判斷其是否違反《競爭法》。不過原則上維持最低轉售價格,要能提出促進競爭的正當理由,還是頗為困難。

相對於美國,歐盟仍將維持最低轉售價格視為有「目的」違法的「核心限制」(hardcore restriction),推定其違法。但歐盟執委會也曾明示,當事人仍然可以主張效率抗辯,尋求依「歐盟運作條約」(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第101條第3項所定個別豁免的可能。不過要能夠符合個別豁免的可能性很低。

避免網路商店搭便車是否能作為正當抗辯?

歐盟執委會這次是第一次對於製造商對網路商店所為的維持轉售價格做出裁罰,目前尚未公布完整裁罰意見,不確定被處分等4家廠商是否曾提出任何正當理由的抗辯,尤其是避免網路商店搭便車的抗辯。當然,就算要主張是為了鼓勵實體商店售前與售後服務作為,才採取維持轉售價格行為,也必須說服,所販售的產品真的需要比較多的售前與售後服務。

但就裁罰結論來看,歐盟執委會似乎仍傾向認為,維持最低轉售價格原則上就是推定違法。這樣的發展,一方面有助於網路商店的比價戰爭,讓消費者買到更便宜的商品;但另方面,對於實體商店提供售前與售後服務的誘因降低,實體商店的經營越加困難。

配合調查而減輕裁罰

本案另一個重要意義在於,在調查期間,因為4家公司都與執委會合作、提供證據,並承認相關事實與違反歐盟《競爭法》。由於這樣的合作,執委會願意降低原本應該的裁罰金額達40%至50%。例如華碩就被減輕裁罰金額40%,而最終被裁罰為6352萬歐元(約22億1494萬元台幣)。

執委會強調,此種合作讓可以讓執委會加速調查過程,提高該裁決的重要性與影響力;而廠商也可以因合作的程度,因而大幅減輕裁罰金額,乃是一種雙贏。

我國廠商在過去國外《競爭法》主管機關的調查裁處案上,曾經因為不配合調查,或有他國廠商先認罪供述,導致我國廠商受到較嚴重的處罰,而吃大悶虧。這次華碩公司配合歐盟調查,得到40%的裁罰減免,是一個正面例子。

但除了執委會裁罰外,還有後續賠償問題。包括未來歐盟各會員國消費者認為因為本案的維持轉售價格行為而受到損害,仍可至各國法院向廠商提起訴訟,且在法院訴訟中,可將執委會的認定做為證據。因此,受罰廠商在各國法院仍然可能面臨私人的損害賠償訴訟,且在各國法院中並沒有裁罰打折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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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論主筆楊智傑。(圖/楊智傑提供)●作者楊智傑,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專長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網路與資訊法律、《憲法》。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楊智傑專欄

楊智傑專欄 楊智傑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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