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搭捷運遭隔壁阿伯偷摸。(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阿伯搭捷運時涉嫌用身體摩蹭女乘客身體,並以左手撫摸右膝、右大腿及臀部,經對方報警處理,全案因此曝光。由於阿伯坦承犯行,高雄地院則依違反性騷擾,將他判處3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依判決書提到,阿伯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也與女乘客、同車廂乘客在警詢中的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蒐證錄影翻拍照片,因此事證明確。
由於阿伯行為是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其臀部及其他身體隱私處罪,法官審酌他犯後坦承態度、尚未適當賠償被害人,量處3月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而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規定,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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