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配偶請求退俸分配 排除107年6月22日前退伍者

▲軍人的婚姻維持不易,失婚後得被另一半請求分配退休俸,軍心穩定的影響尚無法評估。(圖/摘自陸軍司令部網頁)

▲軍人的婚姻維持不易,失婚後得被另一半請求分配退休俸,軍心穩定的影響尚無法評估。(圖/摘自陸軍司令部網頁)

文/特約撰述 林健華

軍改風波隨國防部通知函寄送錯誤百出、俸額計算烏龍不斷,再加上隱匿不公布相關計算細節,引發退伍軍人團體嗆聲,塵埃難以落定;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強行通過的爭議條文持續發酵,被稱為「尤美女條款」的離婚配偶請求分配退俸權,國防部在施行細則中明訂適用對象是107年6月22日以後退伍的軍士官。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53條增訂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伍金或退休俸的比率、金額和給付方式,在分配比率內,以雙方協議分配為優先,並按協議結果自行辦理給付;如果無法協議、協議不成或分配比率顯失公平,當事人的一方得聲請法院裁定分配比率或免除分配額。

施行細則明確規定,軍人離婚雙方若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當事人的一方,可以書面通知退除給與核定機關,在審定該軍士官退伍金或退休俸時,依分配比率計算該分配的退伍金或退休俸總額,通知支給機關一次發給。第51條明確排除107年6月22日以前退伍生效的軍士官不適用。

未來軍人如果因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服役滿20年且無法安置,志願在精簡日辦理退伍,一次加發7個月俸給總額的「慰助金」,若已屆滿現役最大年限或年齡退伍生效日前不足7個月,加發的俸額慰助金,自核定退伍生效日期往前推算,每提前1個月,加發1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

另一攸關退伍軍人轉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將停止發放退休俸的爭議,施行細則也正面表列,軍人退伍後在立案私立大學擔任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的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就停發退休俸。

不管退伍或現役軍人最擔心的5年滾動式檢討,在施行細則48條明訂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或最少每4年,由國防部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後,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而CPI成長率的計算,從108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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