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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小黑狗丟國小停車場2天 女辯:和男友吵架...

▲動保處表示,如飼主真的無力再去扶養自己的寵物時,可以找到相關單位幫牠們找一個新家庭,或是送養給別人照顧,延續這份中斷的愛。(圖/記者宋德威翻攝)

▲動保處表示,如飼主真的無力再去扶養自己的寵物時,可以找到相關單位幫牠們找一個新家庭,或是送養給別人照顧,延續這份中斷的愛。(圖/記者宋德威翻攝)

記者宋德威/高雄報導

6月30日晚間發生在苓雅區福康國小的小黑狗棄養案,高雄市動物保護處4日約談飼主釐清案情。動保處表示,飼主沒有任何理由可以棄養動物,全案將依動物保護法進行裁罰。依法將可裁處新台幣3-15萬元罰鍰,並且不得再飼養犬隻。

動保處表示,2日獲報有一隻小黑狗被棄養於苓雅區福康國小停車場,經調閱錄影帶,發現小黑狗是在6月30日晚間被一名女子棄置於無人的校園停車場,小狗被獨自鍊在自行車停車架旁度過2天。動保處經由寵物登記資料聯絡上飼主,並於今日到案說明。飼主表示當晚是因為與男友吵架,一時氣憤而做出此不當行為。

動保處葉坤松處長表示,小黑狗已由好心民眾救援送醫檢查,所幸沒有大礙,但是飼主因為情緒性反應而棄養無辜的動物出氣,是非常不恰當的行為。依動物保護法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如棄養動物行為查證明確,行為人往後不得再飼養寵物(犬隻),切勿一時隨意丟棄犬隻,造成自己與動物無法抹滅的傷害。

葉坤松呼籲,飼養本身就是一種「責任性的照顧」,要決定飼養前,就應該要周延的考慮及評估,不要因為「人」的關係牽累到無辜的生命,更要思考自己是否有妥善照顧寵物的能力,是否有陪伴寵物的時間,千萬不能只是隨興的飼養,日後遇到麻煩或失去興趣時,就隨性棄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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