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忠涉共諜案遭起訴 北檢2萬字新聞稿詳述論罪

2018年06月13日 15:16

▲▼新黨黨部召開記者會 回應王炳忠北檢起訴案。(圖/記者何雨忠攝)

▲北檢今日起訴王炳忠等4人。(圖/記者何雨忠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檢調偵辦陸生周泓旭共諜案,發現王炳忠等人涉嫌在台發展組織。今(13)日全案偵結,將王炳忠侯漢廷、林明正依涉違反國安法非法發展組織罪嫌提起公訴,另依幫助非法組織罪嫌將王炳忠父親王進步提起公訴,而會計曾琬淨則是予以不起訴處分。對此,北檢還用了34頁、共2萬多字的新聞稿詳細說明論罪,新聞稿全文如下:

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曾○淨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被告同泰精品公司人員涉嫌違反銀行法案件,本署偵查終結並說明如下:

壹、偵查緣起

一、大陸地區人士周○旭因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偵辦,並將扣案周○旭所有之隨身硬碟送交鑑識,經復原刪除資料,因而取得「我系統開展台灣統派工作的做法體會(簡體字)」、「新中華兒女學會簡介」、「中華講武堂項目策劃書」、「星火T計劃」、「燎原企劃案」、「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2017年年度預算計劃」、「2017年學會年度預算」、「關於新中華兒女學會未來發展策略的思考」、「星火小組整體佈局與今年規劃」、「開頭為『敬愛的黨組織』之『入黨志願書』(簡體字)」等電磁紀錄;復於民國106年12月19日,由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調查官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於與上開鑑識復原資料有關聯性之人執行搜索,並同步訊問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曾○淨、陳○俊、A2、A3、A4、A5、B1,因而查獲「臺灣統派青年核心小組綱領及章程」、「思想與工作彙報」、「中華講武堂暨九三製片廠計劃構想書」、「接地氣企劃」、「軍人身分背景資料及合照照片」、「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帳冊」、「記事本」、「請示王爺資料」、「報帳請款資料」、「2016年度工作報告」、「工作進度報告」、「燎原新聞網成果報告」等文件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後,認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嫌與周○旭共同違反國家安全法,且經民眾具狀告發,遂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國家安全維護工作站另行分案偵辦。

二、本署偵辦王○忠等人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循線查悉王○忠等人係透過地下換匯業者「同泰精品有限公司」(下稱同泰公司),將非法外幣資金(含美金、人民幣)兌換為新臺幣後,作為發展組織使用,爰分案偵辦,並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進行行動跟監、搜索,因而查獲同泰公司人員涉嫌違反銀行法非法辦理銀行匯兌業務案件,並扣得帳冊及犯罪所得。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及被告王○步涉犯幫助上開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曾○淨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部分,罪嫌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三、「同泰公司」之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等4人,涉犯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經營銀行匯兌業務」等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訴。

參、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

一、起訴之犯罪事實:

(一)王○忠(別名「卜正」)係「新中華兒女學會」秘書長(前為理事長)、「燎原新聞網」負責人、「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執行長;林○正係「新中華兒女學會」理事長(前為秘書長);侯○廷(別名「遠山」)係「新中華兒女學會」理事(前為常務理事);王○步係王○忠之父親,且為「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理事長;曾○淨(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係「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秘書,負責處理財務;大陸地區人士周○旭(別名「甫辰」,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23號、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現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於100年自浙江大學經濟學系畢業,於101年9月來臺就讀政治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研究所,嗣於105年9月6日畢業後返回大陸地區,復於106年2月19日以台灣詠銘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詠銘公司)董事之身分申請獲准來臺從事商務活動。

(二)大陸地區「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國臺辦」)係大陸地區對臺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其下設有政黨局等單位,負責對臺情蒐工作任務,範圍主要包含:我政府的重要對外、對大陸政策、重要施政方向;臺灣各個政黨組織、派系、各級選舉情況、臺灣社會各界輿論走向、政府財政經濟發展方向、臺灣各級重要人士個資及組織資料,屬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範之「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大陸地區「上海市人民政府對外聯絡辦公室」係中共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對外聯絡局」(原稱「總政治部聯絡部」)直轄之「上海聯絡局」,對外一般使用「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辦公室」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對外聯絡辦公室」(下稱「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名稱掩護從事情報活動,而「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對外聯絡局」負有蒐集臺灣政治及軍事情報、策反國軍及駐外武官、對國軍宣傳中共「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政策,及從事對臺宣傳品的出版與輸送工作等任務,屬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範之「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

(三)自103年5月間起,周○旭陸續結識王○忠、林○正、侯○廷後,渠等均明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目前仍處於軍事武力對峙狀態,竟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共同基於為大陸地區軍事、行政、黨務機構發展組織之犯意聯絡,於103年12月間,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下稱王○忠等4人)受大陸地區「國臺辦政黨局」副處長崔○輝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官員趙○之指示,共同組成「新中華兒女學會4人核心決策小組」及「星火秘密小組」,在臺發展組織,並由周○旭擔任與「國臺辦政黨局」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在臺監督及聯繫窗口,負責收取及彙報王○忠、林○正、侯○廷發展組織之思想心得、工作企劃、預算案、工作成果,且協助提供組織所需資金予王○忠,由王○忠統籌運用資金。王○忠等4人並以「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學會」、「台大中華復興社」等社團組織為掩護,藉由舉辦活動、營隊、設立網站、經營網路社群粉絲團等方式建立接觸管道,進而發展組織,從中物色吸收成員(含現、退役軍人、青年、學生等各階層人士),另王○步則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而幫助發展組織之犯意,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為掩護,協助王○忠管理及隱匿「國臺辦政黨局」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提供予王○忠發展組織所需資金,並由王○忠核閱曾○淨製作之「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帳冊,相關行為詳述如下:

1、王○忠收取大陸地區「國臺辦政黨局」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提供之資金,用以發展組織:

(1)王○忠自104年起,收取「國臺辦政黨局」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提供之資金,用以在臺發展組織,由其負責資金管理及分配運用,並以「書」作為各種幣別資金之代稱(包括:美金、港幣、人民幣,「美國書」指美金、「香港書」指港幣),「本」則表示百元現鈔100張即1萬元之金額。取款模式為:王○忠先出境前往大陸地區收取外幣現鈔後,透過入境返臺之機會,將所收取之外幣現鈔攜帶返臺,再指示曾○淨及王○步向地下換匯業者(包含:同泰公司,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號○樓)換匯,將美金、港幣、人民幣等外幣現鈔兌換為新臺幣後,部分款項直接交予王○忠個人運用,其餘款項則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商銀)帳號○○○○○○○○號帳戶(向地下換匯業者換匯過程,詳如附表一)。

(2)王○忠收取「國臺辦政黨局」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提供之資金後,於104年間成立「燎原新聞網」,並以上開資金支付購置「燎原新聞網」組織據點即臺北市萬華區○○○路○段○○號○樓之購屋頭期款新臺幣330萬元,再陸續於105至106年間,由王○忠本人或指示曾○淨定期提供薪酬予林○國、高○、胡○艾、林○霖、簡○佑等人,由胡○艾、林○霖、簡○佑負責在網路上發表文章及回覆王○忠之粉絲團留言,並由高○擔任網路顧問,林○國則負責架設及維護網站,且提供稿費及影片剪輯報酬予李○衍、李○蔭,另提供予曾○淨每月作帳薪資新臺幣1萬2,000元,以及按月支付上址「燎原新聞網」組織據點之房貸費用新臺幣4萬6,000元,以運作「燎原新聞網」作為發展組織之成果(支出對象、時間、金額詳如附表二)。

(3)王○步為「南鯤鯓代天府板橋玉旨代天堂」(址設新北市板橋區○○路○段○巷○號,下稱代天堂)之負責人,其與王○忠均為代天堂供奉神明「王爺」之信徒,並將其等向「王爺」請示之內容,以文字具體記載「因弟子有感台灣前途命運,與大陸唐山息息相關,故立志推動台灣與唐山走向和平統一,以此作為弟子事業前程的目標。目前弟子主要運用唐山政府的支助弟子的資源,培養弟子的宣傳部隊」、「弟子日前在廈門,和上海趙○見面談到成立公司構想,趙○先是覺得完全登記許○會名字最好,後又覺得有弟子名字,也能用來作為弟子有一定營利收入或金錢流動的正當理由。請問王爺怎麼看?日後此公司成立,是否可作為上海趙○方面資助學會運作的金流管道?」、「弟子日前在廈門,與趙○在房裡密會,趙○對弟子提到,國台辦政黨局局長王○文和他說,覺得弟子與林○正、侯○廷的團隊工作太分散了,這樣下去未來不確定是否再支持弟子,趙○則對他解釋我們是各自用不同方式發展,但仍會呼應同一方針,且弟子是團隊的核心」、「趙○告訴弟子,侯○廷想要自己單飛做媒體人,還向他要求補助他自己成立網站。但侯也表示了他走自己的路,不會和○忠爭領導權。趙○建議弟子,不用硬要把侯抓在身邊做部屬,也不用與侯爭媒體人氣,而是表演好弟子才是路線制定者、情勢分析定調者的角色,抓住這個角色,侯最後宣傳的成果還是可以為弟子收割」、「1、請示:國台辦政黨局是否的確對弟子的支持有所動搖?2、趙○的策略是否可行?3、如何處理侯的關係?」、「政黨局今年500萬(下修350萬)」、「趙總:我還有多少本書在你那兒?」等語,以上開向代天堂「王爺」請示之內容,作為其收取中共「國臺辦政黨局」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資金之發展組織規劃。

2、王○忠等4人共同成立「星火秘密小組」,藉由執行「星火T計劃」以遂行發展組織:

(1)於104年間,王○忠等4人共同成立「星火秘密小組」後,擬定「星火T計劃」,訂定分級獎金制度,小組成員藉由各自對我國軍方人員之結識與人脈拓展,物色我國軍方人員並深化交往,以發展組織。該計劃書載明「宗旨原則:為配合完成中央整體規劃,經上級機關指示,星火小組準備實施有計劃、分步驟的以台軍現役官兵為主的心戰行動,代號:T計劃。為了更好的實現小組對軍方思想滲透與物色發展重點對象的職能,小組對現有軍方人脈資源進行梳化整理,預計以網路數據庫挖掘、現有人脈的深化、軍武主題活動、學術研究報告四大活動為主」、「具體作法…數據挖掘:定期對全部好友或特別對象的朋友群進行了解分析,挖掘可能正在台軍服役或在軍中有廣泛交友圈的新數據」、「確認立項:(獎金3000NT)經小組兩人或以上查證,確認客戶真實程度,立項建檔,研究進一步接觸方式方法」、「粉絲好友:(獎金3000NT)爭取在線上建立聯繫,成為臉書好友,進一步使其成為組員臉書的訂閱粉絲,並且經常性的按讚(70%以上),以期收到逐步導正思想理念的目的」、「互動交流:(獎金5000NT)在線上建立長期熱絡的互動關係,有定期交談(兩週至少一次,為期兩個月以上,經小組確認後核發獎金),了解客戶基本信息,對時局議題交換看法或對生活問題相互交流」、「相識見面:(獎金10000NT,餐飲費用可報銷)在合適的時機線下見面,深入瞭解客戶信息,與其建立感情聯繫,爭取可以和目標對象合影」、「私約談心:(條件成熟後獎金50000NT,期間各項費用可報銷)爭取與客戶單獨見面聊天,探討時局意見,傾聽生活、心理等情況,每次需提交簡要會談報告,及時了解進展與方向,接受小組與上級機關直接指導,為最終見面做好準備」、「小組研擬以『新中華兒女學會』名義自己或資助相關學者做關於台軍不同階級、不同年齡的身份認同及統獨認知調查報告。一方面以學術為掩護,第一手了解台軍當前士氣、心理等情況,另一方面以此為契機結識一些台軍現役人員,有針對性的做思想工作」、「小組為持續完成對軍方思想滲透與物色發展重點對象的職能,必須有一個熱絡有效的以軍武為主題的朋友圈。此朋友圈需要相關活動維持日常運轉,也需要藉此鍛鍊相關的功能性人才。因此,本年度T計劃注重培養軍武興趣人才,完善團隊職能,為宣揚理念披上更專業有趣的外衣」、「小組在落實各項工作時加強安全保密工作,避免在不合適、不必要的場合談及工作,嚴格控制知情範圍,電話網路聯繫注意用詞,關鍵問題私下面談,確保萬無一失」等內容。

(2)王○忠等4人為達成發展組織之目的,由周○旭於「星火小組整體佈局與今年規劃」中載明「統一戰線1.台軍的思想爭取,台軍的爭取工作主要通過兩個途徑實現:挖出來:通過線上交流與線下活動相結合以結交關鍵部門人員。打進去:鼓勵培養青年認同者報考軍校」、「中華講武堂:由新中華兒女學會主辦以軍武題材為主的系列活動,聘請現役軍方人員擔任講師,同時吸引相關領域愛好者一方面公開建立與軍方人士的聯繫,另一方面積極鼓勵認同者報考軍校」等內容,復依照上開「星火T計劃」、「星火小組整體佈局與今年規劃」內容,由林○正、侯○廷物色我國軍方人員之軍階、服役單位、身分背景、政治思想等資料,林○正並向周○旭提出「中華講武堂暨九三製片廠計劃構想書」。嗣林○正、侯○廷即於104年至106年間,陸續蒐集我國軍方人員之軍階、服役單位、身分背景、政治思想等資料,林○正將其結識之國軍友人A1(退役軍人,曾為陸軍空騎○○○○○○○○上兵)、A2(現役軍人,陸軍○○○○○○○上校○○○)、A3(退役軍人,曾為陸軍○○○○○○○高空特種勤務○○上士)、A4(現就讀軍事學校)、A5(現役軍人,陸軍砲兵○○○○○上尉○○)等5人之上開資料提供予周○旭;侯○廷則蒐集B1(現役軍人,陸軍○○○○本部連中尉○○)、B2(現役軍人,海軍陸戰○○隊少校○○○)、B3(現役軍人,陸軍○○○○○○○○○補給油料庫上尉○○○)、B4(退役軍人,曾為空軍戰鬥機上尉飛行官)等4人之上開資料,並將其與B1之合照、身分資料及B2、B3之合照交予周○旭,作為發展組織之成果(上開現、退役軍人之姓名年籍資料、服役單位、級職均詳卷)。

(3)王○忠另接受「國臺辦」之組織訓練,於「台灣統派青年核心小組綱領及章程(簡體字)」之「總綱」中,親筆書寫註記「客觀條件→統、心理認同→疏離、拒過度-就戰爭」、「具有媒體號召:郁、張(黑道)」、「新黨(中生代斷)-年青人:王、林為核心→新中華兒女→聯絡各統派工作,因為是年青人,比較可以超越各黨派」、「台辦」等內容,且該文件並載明「統派青年核心小組以海峽兩岸和平統一為最高目標,在中國共產黨的指導和幫助下,團結整合兩岸統一力量」、「小組以新黨青年領袖王○忠、林○正為核心,以新中華兒女學會為常設組織機構。根據島內形勢需要,設立抗獨史陣線、保家衛國行動聯盟、中華復興社,大專院校中華學會等外圍團體,積極壯大組織,開展政治活動」、「小組現階段任務為在島內青年中傳播統一思想,積極發展組織壯大統派聲勢」、「小組成員與共產黨是堅定的盟友和同志,在祖國統一大業中同心同德、並肩作戰。平時積極承擔兩岸溝通聯絡角色,充分發揮協調整合作用;如遇台海戰事,更應聯手粉碎分裂勢力的政治圖謀」、「小組以更好的推動事業為宗旨,對外以島內統派團體名義開展工作,嚴格堅持公開掩護秘密,不得暴露與大陸方面的內部聯絡。發展組織、吸收成員、安排工作要按照組織程序,嚴格考察與選拔,區分層次,循序漸進,確保工作安全有序推進」等內容,並於104年間起,以上開「國臺辦政黨局」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提供之資金,購置臺北市萬華區○○○路○段○號○樓房屋作為組織據點(登記在王○忠之母親林○英名下),成立及運作「燎原新聞網」以發展組織,自任「燎原新聞網」之負責人,委由林○國負責架設及維護網站,周○旭及高○則分別擔任顧問及網路顧問,另聘僱胡○艾、林○霖、簡○佑、陳○俊、李○衍、李○蔭、劉○恆等人撰寫文章後,交由王○忠及侯○廷進行編審,再刊登在「燎原新聞網」,將「燎原新聞網」作為發展組織之平台,以公開掩護秘密之方式,在臺發展組織、吸收成員,宣揚及落實「星火T計劃」之執行。又王○忠於104年9月9日,透過電子郵件將「燎原網站設計書」寄送予趙○;再於105年2月2日,透過電子郵件將「燎原新聞網初步成果暨企畫書」寄送予趙○,向趙○報告其成立及運作「燎原新聞網」之進度及成果。

(4)王○忠等4人於105年5月至8月、106年1月間多次召開小組會議,確認內部分工內容及檢討各自工作進度,由王○忠(代稱「一號」)負責「燎原新聞網」、林○正(代稱「二號」)負責「新中華兒女學會」及「遠望雜誌」、侯○廷(代稱「三號」)負責「台大中華復興社」,上開3人各自彙報所負責單位之工作成果予周○旭,由周○旭(代稱「四號」)負責彙整影音資料及存檔,又於「學會六月會談紀要」中,載明「經大家討論,小組決議未來增設一個工作匯報環節,如當月有重要工作,如營隊訓練,街頭抗爭等應由負責同志向小組全體做整體的工作匯報。另四號補充,未來會後各個成員得單獨向四號報告關鍵朋友進展狀況,此類事件為小組內部唯一不相互知曉事項」等語,藉以確認由王○忠、林○正、侯○廷各別單線物色吸收「關鍵朋友」後,再將資料及進度交由周○旭統合彙整之組織發展模式。王○忠、林○正、侯○廷遂分別交付其等之青年及學生支持者名單(青年及學生朋友名單)予周○旭,由周○旭以「bill」檔案進行彙整(列載90餘人之人員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籍貫、職業及單位、聯絡方式、聯絡人、對台獨、對統一、對學會、證明人、工作崗位、專長會面紀錄等欄位)。另侯○廷復將其所撰之「思想與工作彙報」、「問答」、「鬼島那些事-分析報告」、「營隊-統獨十四辯」、「接地氣企劃、「侯○廷2016年年度工作成績報告」、「工作進度報告」、「時事討論」、「偏政治演講」、「讀書-1」等檔案彙報予周○旭,其中於「思想與工作彙報」載明「聽從組織安排,但在活動細節及各種組織發展與輿論宣傳,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做合理安排…必須根據過去執行情況加以檢討修正,因此星火小組必須不斷檢討過去工作內容成效」、「凡事有利於星火小組輿論宣傳、組織發展的,都必須積極爭取…不用說各種大選,星火小組都必須積極參與…增加人民對星火小組的印象,才能進而強化小組的正面形象」、「只有獲得人民的支持,星火小組才能壯大…現在民進黨執政,正是星火小組發展群眾工作的好時機」、「獨派矛盾、藍營醜態,讓人民支持統派…要讓國民黨在人民面前醜態畢露。這部分星火小組不需要做太多努力,只要沒有意外,國民黨在2020年仍無法執政。星火小組必須揭穿獨台的荒謬性」。

3、王○忠等4人共同發展組織,並由周○旭向大陸地區「國臺辦政黨局」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彙報組織發展成果:

(1)王○忠等4人著手發展組織後,由周○旭定期彙報組織發展成果,其於「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署名甫辰)」中,載明「將新中華兒女四人核心決策小組模式制度化、常態化、固定化。建議舉辦核心小組集體的受戒儀式,以思想層面團結大家,促進合作,也為具體的各個平台分工合作賦予更高層次的精神意義。并以此為契機,充分賦予核心小組在島內發展組織,開展獨立鬥爭的自主性」、「燎原網站目前由國臺辦全額支持,截至2015年底,啟用資金實到20萬美金,因王父保管不慎遺失2萬,目前可用資金有18萬美金左右。但初期網站公司建設營運所需(含房屋購置頭期款)約400萬新台幣,故綽綽有餘。國臺辦一再許諾,今後三年每年資助1500-1600萬新台幣由王使用(無需報賬),其他所需(聯繫廣告商贊助)可另行申請。但在傳遞方式上只願意由王本人親自赴京當面領取,而且每次有4本的上限,且不願做任何其他方式的改變。未來隨著選舉的迫近,以及明年綠營上台執政,可能會有潛在的風險」、「年底預計由王成立燎原網路媒體公司,對外宣稱是由王向王父的中華文教代天協會信徒募捐獲得啟動基金。計劃在實際運作中盡量避免賬面開支,使其外在看起來沒有太大的資金量。公司選址為台北市○○○路○段○號之○樓臨街的住商兩用的居民住宅」、「青年寫手團隊:目前由遠山全權負責,固定每週投稿的有5位左右,另有10人左右的青年寫手不定期配合。其工作主要是生產網站所需文章報道。此團隊側重寫作、演講能力訓練,重點在培養能寫能戰,思想過硬的統派青年」、「從中央對台大規模政治、軍事鬥爭的戰略高度出發,培養一支“平時可用、戰時管用”的統派核心力量,確保反獨促統鬥爭的實質進展」等語。

(2)周○旭接續於105年1月間,在其「總結報告」(檔案日期:105年1月25日,署名:周○旭)PPT檔「前指的期許」中,載明「組織層面:聽黨指揮,團結有力」、「統一戰線:廣結善緣,重點發展」;於「前指的作用與意義」中,載明「獨立的財權、人事權」、「集體領導,權責分明」、「分工配合,完善功能」等內容。嗣周○旭於105年9月6日自政治大學畢業後,返回大陸地區之期間,仍負責安排王○忠於106年1月間赴大陸地區召開會議,周○旭於「會議流程安排」文件中,載明「09:30-10:00 2016工作總結-王(總體形勢、組織建設、宣傳工作)」、「10:00-10:30 2016工作總結-周(制度建設、心得,關鍵朋友)」、「16:30-17:30領導總結(上級機關的期許,小組定位與職能、工作價值等)」等內容,並以「星火小組2016年工作總結(內部建設)」為題進行簡報,內容包含「小組會議制度」、「組織力的塑造」、「活動與人才梯隊」與「制度建設」等內容,向大陸地區「國臺辦政黨局」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彙報在臺發展組織、吸收成員之工作成果。

二、論罪及所犯法條:

(一)被告王○忠等4人確有共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發展組織之行為,且已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1、按「為大陸地區黨政軍之機構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公務秘密之行為,與為其發展組織之行為,二者犯罪態樣與構成要件不同,但皆應處罰,後者即『發展組織』之行為自不以有刺探公務秘密等行為為其前提要件。又所謂『組織』,係指一群人為達成共同目的,組成依其權責分配而運作之團體,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所謂之「發展組織」,指為此等組織之成立目的,對外接觸、招攬、吸收成員或壯大、增進該組織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判決可資參照;次按「查85年2月5日增訂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及第5條之1時,係考量近年來兩岸人民交流頻繁,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探病、奔喪、定居、參訪及台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觀光、探親、經商者合計已逾7百萬人次,營造中共人員滲透之絕佳機會。由於台灣地區人民敵我意識日趨薄弱,在需兼顧兩岸良性互動情況下,反制中共滲透乃較以往困難。在中共對我仍具安全威脅之現況下,若無周密之安全法令,經相關機關研商結果咸認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社會安定,確有於國家安全法增訂規範之必要。而現行法律對於為中共及其掌控之機構、團體在台灣地區發展組織,並無規定,而此種行為,如以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為目的,自應予以處罰,以免影響台灣地區之安全與安定。如『發展組織』係為中共黨、政、軍所有機構及其掌控之團體,並以『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處罰要件,構成要件應屬明確,不致濫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3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判決可資參照。

2、經查:

(1)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受大陸地區軍事情治等機關之指示及資助,在臺發展組織,物色吸收軍人等國內各階層人士,並彙報成果,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意圖:

1.大陸地區「國臺辦政黨局」負有對臺情蒐之工作任務,「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隸屬於中共人民解放軍「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對外聯絡局」,負有蒐集臺灣政治及軍事情報、策反國軍、對國軍宣傳中共「一國兩制、和平統一」政策等工作任務。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均熟識「國臺辦政黨局」副處長崔○輝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官員趙○,於103年以前即已密切往來,對於2人所屬單位之設置目的、任務及工作內容均知之甚詳;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特殊,就政治、軍事及國家認同等層面,並非和諧一致,彼此間在國際上尚屬敵對之雙方,即便現今通商或民眾往來頻繁,仍存有情勢緊張之對立局面,且處於軍事武力對峙狀態等情況。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明知上情,竟與大陸地區人士周○旭相互結合,以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之資助,接受其等交付之工作任務及指導,共同成立「星火秘密小組」,在臺發展組織及物色接觸、吸收現退役軍人、青年、學生等國內各階層人士,並定期彙報組織發展成果,顯然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意圖。

2.被告王○忠接受大陸地區軍事情治等機關之資助,在臺購置組織據點,提供薪酬予多名網路寫手及網路顧問,運作「燎原新聞網」,倘係單純以一般合法結社宣揚個人政治理念,何需接受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之資金運作發展組織,甚或具體回報發展組織工作成果?在目前海峽兩岸仍處於軍事武力對峙狀態之情況下,更非泛以「主張和平統一」之詞,即可正當化其意圖。憲法第14條固保障人民有結社之自由,然一般合法結社,斷無可能接受敵對軍事情治等機關之資助及指揮,而基於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意圖,於我國從事發展組織工作。

(2)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為落實「以思想滲透與物色發展我軍方之重點對象」為目標所規劃之「星火T計劃」,而對外物色接觸、滲透我國軍方人員,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1.周○旭於「星火T計劃」載明「小組成員藉由各自對我國軍方人員之結識與人脈拓展,物色我國軍方人員並深化交往,以發展組織」、「星火小組準備實施有計劃、分步驟的以台軍現役官兵為主的心戰行動」、「為了更好的實現小組對軍方思想滲透與物色發展重點對象的職能,小組對現有軍方人脈資源進行梳化整理,預計以網路數據庫挖掘、現有人脈的深化、軍武主題活動、學術研究報告四大活動為主」等內容,乃係將物色接觸及滲透我國軍方人員,作為發展組織之重點目標。

2.惟周○旭為大陸地區人士,其拓展國軍人脈能力有限,且易使受接觸對象心生警覺,故須結合在臺具有知名度及人脈之人士,開展上開物色接觸及滲透工作,始能有效發展組織。從而,周○旭與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相互結合,兼以分級獎金利誘及經費報銷,共同落實「星火T計劃」,推由被告林○正舉辦「中華講武堂」軍事戰略相關之講座活動,針對在學高中、大學生、學校教官、退伍後備軍人、對軍事議題有興趣之社會大眾等人士,建立物色接觸可能吸收對象之具體管道;被告侯○廷亦藉由「為軍人發聲」之名義,建立與現退役軍人之接觸管道,再針對個別軍人進行統、獨及政治思想之打探及滲透。觀諸其等於查獲前已物色接觸、蒐集列冊之9位軍人資料,橫跨陸、海、空各軍種,更包含特種部隊或重要軍事單位之高階軍官,顯見其等透過各自分工之管道,多方接觸、滲透軍人,並在各軍種中物色重點發展對象。軍人肩負第一線維護國家安全之重任,現役軍官掌握軍中重要情資及資源,固不待言;縱然為退役軍官,其所瞭解部隊運作狀況及舊有袍澤人脈,對於國家安全仍有潛在性之影響,亦不容小覷。是無論現役或退役軍官,均為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長年來所欲接觸拉攏之目標。而被告林○正與「A4」談論「大陸現在強盛是共產黨帶起來的,不要堅持一個中國是中華民國」等語;被告侯○廷則與「B1」談及「兩岸和平統一後,國軍之出路」問題,與「B2」、「B3」、「B4」均談及統、獨思想及「是否不願意為台獨打仗」等問題,並將之紀錄保存,益見渠等係依據「星火T計畫」,具體接觸、打探及滲透國軍各軍種現退役軍人之思想,並物色發展重點對象,進而透過周○旭彙報接觸對象之位階、級職、駐地、思想資料或合照予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使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掌握我國軍各軍種(含特種部隊及重要軍事單位)之動態及現退役軍人思想資料,以利必要時策反國軍人員,顯已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3)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透過「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學會」、「台大中華復興社」等社團發展組織、吸收成員,為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培養「平時可用、戰時管用」之組織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1.被告王○忠所持有並親筆註記之「台灣統派青年核心小組綱領及章程」,明確記載「統派青年核心小組以海峽兩岸和平統一為最高目標,在中國共產黨的指導和幫助下,團結整合兩岸統一力量」、「小組以新黨青年領袖王○忠、林○正為核心,以新中華兒女學會為常設組織機構。根據島內形勢需要,設立抗獨史陣線、保家衛國行動聯盟、中華復興社,大專院校中華學會等外圍團體,積極壯大組織,開展政治活動」、「平時積極承擔兩岸溝通聯絡角色,充分發揮協調整合作用;如遇台海戰事,更應聯手粉碎分裂勢力的政治圖謀」、「嚴格堅持公開掩護秘密,不得暴露與大陸方面的內部聯絡。發展組織、吸收成員、安排工作要按照組織程序」等內容,核與周○旭於「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記載「從中央對台大規模政治、軍事鬥爭的戰略高度出發,培養一支“平時可用、戰時管用”的統派核心力量,確保反獨促統鬥爭的實質進展」之情節相符。又依前揭文件,其等為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發展組織、吸收成員,意在培養平時可用之在臺內應勢力,如遇戰時,更將配合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指示運作。衡諸常情,一般合法結社,絕無計劃於戰時通敵之可能。凡此均顯示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受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指導及幫助發展組織之目的,即在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2.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為逐步落實上開組織計劃,約定以「一號」(被告王○忠)、「二號」(被告林○正)、「三號」(被告侯○廷)、「四號」(周○旭)之代號及內部分工,透過「燎原新聞網」、「新中華兒女學會」、「台大中華復興社」及被告王○步所成立之「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等公開社團,掩護組織成員及組織資金,亦即「以公開掩護秘密」之方式,藉由舉辦活動、架設網站而建立與現退役軍人、青年及學生之接觸及招攬管道,物色接觸及吸收成員,並壯大組織發展。再以諜報單線發展之模式,各自蒐集接觸者名單後,分別向周○旭進行彙報,由周○旭以「bill」檔案彙整90餘人之名單,再向大陸地區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報告「關鍵朋友」等組織發展成果。其等有系統性的長期經營組織發展,編列具體企劃書及預算書,將攜帶返臺之外幣現金,透過隱密之地下換匯管道兌換為新臺幣,作為發展組織運用,甚而購置辦公室作為固定組織據點,每年資金數額達新臺幣數百萬元之鉅,組織運作嚴密,行事詭密、謹慎、掩人耳目,以防遭察知而功虧一簣,足見其等所為,均與被告王○忠及周○旭持有之文件所述「嚴格堅持公開掩護秘密,不得暴露與大陸方面的內部聯絡。發展組織、吸收成員、安排工作要按照組織程序」、「小組在落實各項工作時加強安全保密工作,…,嚴格控制知情範圍,…,確保萬無一失」、「另四號補充,未來會後各個成員得單獨向四號報告關鍵朋友進展狀況,此類事件為小組內部唯一不相互知曉事項」等語相符,若為一般合法結社,斷無可能以上開諜報模式吸收組織成員。且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上開行為已持續相當時日,並有具體規模,倘非查獲周○旭之不法犯行而即時循線查悉上情,致該組織曝光,渠等勢必持續物色接觸、滲透更多現退役軍人、青年及學生,擴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是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上開所為,確係基於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對臺進行政治及軍事鬥爭之目的,而發展組織。

(4)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

1.周○旭遭查扣之隨身硬碟,經鑑識復原所取得之「關於新中華兒女學會未來發展策略的思考」檔案中,記載「我們在上海會後組織了兩次四人會談(卜正、甫辰、遠山、明正)…最終達成核心共識如下。組織層面:(1)集體領導與制度建設:當前新中華兒女學會最關鍵最迫切的工作是將集體領導模式固定化、制度化。…學會一切行動決議也都應由核心小組共同制定完成。」另於「我系統開展台灣統派工作的作法體會」(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33)、「星火T計畫」(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34)、「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35)、「中華講武堂項目策劃書」(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36)、「新中華兒女學會簡介」(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38)、「星火小組整體佈局與今年規劃」(參見證據清單非供述證據編號42)等檔案中,多次敘及以新中華兒女學會之名義發展組織、辦理活動。甚至於「學會五月會談紀要」、「學會六月會談紀要」中,將被告王○忠(代號一號)負責「燎原新聞網」、被告林○正(代號二號)負責「新中華兒女學會」、被告侯○廷(代號三號)負責「台大中華復興社」、周○旭(代號四號)負責彙整之任務分工,小組成員各自之工作成果,如營隊訓練、街頭抗爭等,應向小組全體做整體的工作彙報等內容記載明確,足認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間,係以集體領導、分工合作之模式,共同發展組織。

2.在周○旭處扣得之檔案資料,亦可與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所查扣之檔案資料相互印證,而非¬¬各自片面撰寫。其中,被告王○忠將「燎原」(104年6月4日)、「燎原工作架構」(105年1月30日)、「燎原工作分配」(105年2月4日)等檔案陸續寄送予周○旭,由周○旭作成「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燎原企劃案」、「關於新中華兒女學會未來發展策略的思考」等文件。其次,被告林○正自承提供予周○旭之現退役軍人A1至A5之資料,核與周○旭持有之「2015年終工作總結報告」之內容相合;另被告林○正撰寫之「中華講武堂暨九三製片廠計劃構想書」檔案內容,亦與周○旭持有之「中華講武堂項目策劃書」內容相彷。再者,被告侯○廷處查扣之「思想與工作彙報」、「問答」、「鬼島那些事-分析報告」、「營隊-統獨十四辯」、「接地氣企劃」、「侯○廷2016年年度工作成績報告」、「工作進度報告」、「時事討論」、「偏政治演講」、「讀書-1」、現退役軍人B1、B2、B3之合照等檔案資料,均在周○旭之隨身硬碟中查得相同之檔案。更有甚者,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發展組織之計畫內容、具體作為及分工模式,均與周○旭所持文件之內容一致。顯見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間,就發展組織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5)被告王○步基於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犯意,幫助被告王○忠發展組織:

1.查被告王○步與王○忠在通訊軟體iMessage、LINE對話紀錄中,多次商談與「國臺辦政黨局」崔○輝及「上海市對外聯絡辦公室」趙○之資金聯繫內容:(1)於105年7月14日,被告王○步表示「反正我們已露頭角了現在是韜光隱晦」,被告王○忠回答「多檯面下組織人、錢」、「有好消息再談」,於105年7月31日,被告王○忠向被告王○步表示「崔公書到位了」,被告王○步詢問「到位有否理想」,被告王○忠回答「138.6」,被告王○步表示「那是跟我們預估差不多了囉」;(2)於105年12月8日,被告王○步表示「你要跟○旭說我要拜託的事」、「你。跟○正應該各自選寫建議書。由超去想辦法呈上去」,被告王○忠回答「超才在說把侯找來大陸閉關做心理治療會不會好點」;(3)於106年6月18日,被告王○忠以LINE向被告王○步表示「幸好超是我的人」、「有質疑覺得我們好像各搞各有點散懷疑是否要繼續支持。超要我演好永遠靠嘴把侯講成是根據我路線在擴散我才是制定路線者」、「他會配合把我的路線分析定期上奏」、「他們說我交淺綠朋友增加消息面,提升我制訂路線的地位」、「侯也動腦筋想自己搞網站項目」、「侯現在對超私下講的好聽說他不會跟我爭位他只是想自己搞自己的」、「超說就是櫃檯的人質疑好像我們有點分裂散掉懷疑要不要繼續支持超介入跟他們說我是核心其他人各自用不同方式配合並不是分裂」;(4)於106年12月14日,被告王○步向被告王○忠詢問「有沒有叫超。。再帶書給你啊」,於106年12月16日,被告王○忠回答「我們剛和超喝酒。現回飯店」,被告王○步詢問「喔。。。。書沒有拿啊」,被告王○忠表示「這次沒有」等語。均足認被告王○步知悉被告王○忠向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收取資金以發展組織之事,甚於105年10月19日,被告王○步與王○忠相約共同清點各種幣別之資金,並詳予紀錄。

2.被告王○步為「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理事長,該協會之板信商銀帳戶亦為其所開設。而同案被告曾○淨自被告王○忠處取得之外幣現鈔,自地下匯兌業者處換得新臺幣後,除部分款項交予被告王○忠運用外,其餘款項均存入「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上開板信商銀帳戶內,再自該帳戶提領支付被告王炳忠「燎原新聞網」在臺據點之房屋貸款、網路寫手及網路顧問之薪資,顯見被告王○步係以其「中華代天文教拓展協會」之公開組織,掩護被告王○忠等人發展組織資金及犯行。甚至被告王○步曾與同案被告曾○淨持數疊美金前往同泰公司換匯,另於105年4月1日之LINE對話紀錄中,向同案被告曾○淨提及「外國書一本算萬」、「現有5.6本」、「這樣妳了解稱呼嗎」(參照非供述證據編號21),顯見被告王○步實際協助被告王○忠辦理地下換匯事宜,並進一步提供上開板信商銀帳戶,供被告王○忠掩護發展組織之資金來源及流向。準此,被告王○步具有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意圖,幫助被告王○忠在臺發展組織。

(6)綜上,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共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接受大陸地區軍事情治等機關之指揮及資助,組成「星火秘密小組」,擬定計畫並分工執行在臺發展組織之任務,物色接觸並吸收各軍種(含特種部隊及重要軍事單位)之現退役軍人、青年及學生,並回報予上開軍事情治等機關,實已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本案被告王○忠、林○正、侯○廷及¬¬周○旭之犯行,業已持續相當時日,且有一定規模,依渠等所擬計畫,將持續深化與發展對象交往,擴大滲透現退役軍人、青年及學生等國內各階層人士,幸因及早查獲,而阻止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之危害持續擴大。是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有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被告王○步涉犯幫助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罪嫌,均事證明確,請依法論處。

(二)核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所為,均係犯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規定,而涉有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被告王○步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同法第5條之1第1項之幫助發展組織罪嫌。又被告王○忠、林○正、侯○廷與周○旭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肆、同泰公司人員涉犯違反銀行法部分:

一、簡要之犯罪事實:

同泰公司人員自99年間起,未經許可,在臺北市中正區以精品買賣為名,實則經營為客戶進行地下匯兌、現鈔換匯業務,非法辦理國內與國外、大陸地區匯兌業務,並將外幣(包括美金、人民幣等)兌換為新臺幣。期間長達7年餘,經手匯兌金額高達新臺幣35億4,875萬1,078元,犯罪所得則為新臺幣6,369萬4,033元。

二、所犯法條與沒收:

(一)核被告同泰公司人員所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而涉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罪嫌。

(二)本案查扣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1,525萬1,346元,建請法院依法沒收。

三、同泰公司人員所為之地下通匯及換匯等犯罪行為,期間長達7年餘、金額甚鉅,除嚴重影響金融秩序,犯罪者亦可能作為洗錢管道。為斷絕犯罪利基、徹底剝奪不法所得,杜絕洗錢管道,本署將持續嚴加查緝違反銀行法及洗錢等不法犯罪,並查扣犯罪所得。積極落實國際洗錢防制相關作為,以利提升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對我國洗錢防制評鑑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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