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圖(圖/翻攝「高雄市警局臉書粉專」)。
震驚社會的海軍陸戰隊士兵在屏東大馬路上慘遭圍堵誤殺一事,引起社會大眾的強烈關心。涉嫌藏匿嫌犯的民宅主人說:電視新聞都打馬賽克,我怎麼知道他是嫌犯?
一時之間,各界紛紛質疑都是因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基於尊重人權,要求業者連兇嫌都打馬賽克已經矯枉過正」。民怨不小,逼得NCC連忙澄清:從來沒有強制要求電視新聞要幫嫌犯打馬賽克。是NCC讓台灣的新聞自由打了馬賽克嗎?打了馬賽克的電視新聞還有新聞自由嗎?這真是大哉問。
NCC沒有強制電視新聞打馬賽克,早在2012年就澄清說:「本會並未要求或強制電視台以馬賽克畫面修飾內容,惟目前電視新聞會依其自律規範以馬賽克方式修飾畫面」。電視新聞為什麼要打馬賽克?在新聞自由的理念之下,當然所有新聞報導都不應該受到限制,除非法律明文規定。
因為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包括新聞自由等權利都不受限制,除非為了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才能以法律限制之。
NCC說電視新聞有三種情況會依自律規範打馬賽克,第一是避免廣告化,第二是符合電視新聞應該符合普遍級的要求,第三是維護隱私權以及兒少權益。NCC的說法不完全正確,這三種其實都不是自律,而是法律規定。
當然,法律規定的是原則,而不是技術,例如是打馬賽克或用其他方式解決。NCC在依法行政的精神之下,對法律有規定的必須強制貫徹,法律沒規定的當然不能強制要求。
最近新聞風波涉及的其實是新聞自由跟隱私權的衝突。電視新聞因為隱私權而打上馬賽克,這是保護好人還是壞人?如此一來,電視還有新聞自由嗎?對於這個問題,大法官會議早就有了解釋。2011年的釋字689號大法官解釋,是針對新聞自由與法律保障民眾享有不受跟追等隱私權之間的衝突。
解釋文認為:如果是為了下列幾種情況,新聞記者的跟追就有正當理由而不算侵犯隱私: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依照大法官會議的解釋,當有這六種情況之時,新聞自由的優先性就超越了隱私權。
由此可知,對於公然聚眾殺人這種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報導,符合解釋文的第一項,揭露嫌犯身分來揭發犯罪行為的必要性,理當高於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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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祥蔚,台灣藝術大學廣播電視學系教授、中華傳播管理學會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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