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前輾斃律師和妻子一審判死 洪當興民事再賠2792萬

▲震驚社會的台南地院西側門人車通道,駕車撞死妻子及委任律師的洪當興案,民事賠償部分,台南地院民事庭判洪須共賠2792萬多元。(圖/記者林悅翻攝)

▲震驚社會的台南地院西側門人車通道,駕車撞死妻子及委任律師的洪當興案,民事賠償部分,台南地院民事庭判洪須共賠2792萬多元。(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發生在106年7月17日,震驚社會的台南地院西側門人車通道,駕車撞死妻子及委任律師的洪當興案,今年2月被台南地院依故意殺人罪判洪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民事賠償部分,台南地院民事庭5日宣判,洪須賠2名受害者之3名家屬共2792萬多元。

台南地院民事庭法官許蕙蘭宣判表示,洪當興應賠償李怡慧父親708萬多元;賠償黃政雄妻子1367萬多元、黃政雄母親717萬餘元。洪當興5日被法院借提到庭聽判,洪再興聽完宣判後未表意見,隨即被法警帶離。

被告洪當興(44歲)與李怡慧原為夫妻關係,被告與李怡慧感情不睦,前已分居,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准其與李怡慧離婚,且於民國106年7月17日下午2時30分許先至位於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台南地院家事調解室進行調解。李怡慧並委任黃政雄律師偕同出席調解。

而後洪當興與李怡慧經法院調解成立而離婚。洪當興在離婚調解成立後,於同日下午3時36分許,駕駛其所有自用小客貨車,由北向南行駛於台南地院與台南地檢署間之車道,行經該車道中段之郵局招牌處附近時,見李怡慧與黃政雄律師2人步行在其同向左前方之車道邊。

洪男因思及過往之婚姻生活、調解過程及子女親權行使之歸屬等事而憤恨盈胸,竟基於殺人之故意,駕車由原行駛之車道右側(西側)駛往車道左側(東側),於靠近李怡慧、黃政雄律師後方時,重踩油門加速自後衝撞李怡慧及黃政雄律師,並自其2人之身體輾壓而過,致黃政雄律師因而肋骨骨折併氣血胸,經送醫急救(到院前即心跳停止),仍於同日下午5時許急救無效宣告死亡;李怡慧則因而頭頸胸腹部撞挫輾壓傷併頸椎、雙肋多處骨折、骨盆骨折、氣血胸、肝腎撕裂傷,經送醫急救並緊急切除肺葉、摘除腎臟,仍因神經性休克及低血容積休克,延至同年月19日下午6時36分許不治死亡。

法院審訊中被告自承其有踩油門加速而撞擊被害人等之舉動,且依監視器錄影內容,被告先駕車由原先行駛之車道右側駛往被害人所在之車道左側,並於靠近被害人等之後方時,自後衝撞、碾壓被害人等,且在撞擊、碾壓被害人等之過程完全未煞車(煞車燈未亮);於碾壓過被害人2人後卻能立即在法院車道出口之鐵門軌道處將車煞停,顯見被告行為時有完整之判斷力及操控車輛能力。

被告明知駕車衝撞、碾壓他人會造成死亡之結果,仍執意為之,主觀上顯有殺人之直接故意,其所為係犯刑法殺人罪,被告於犯後雖曾撥打119,但並未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警察機關報案自首犯罪,而係到場處理之員警因法警告知,才得悉被告涉案後,被告始向員警坦承其為肇事車輛駕駛,故本案不合於自首減刑之要件。

法官認為被告心智正常,被害人等正準備離開法院,並無對被告挑釁或刺激之情況下,僅因先前婚姻生活及調解程序中對被害人累積之不滿,即因怨憤而突起殺意,以駕車衝撞、碾壓之殘暴方式,在法院院區範圍內恣意殺害其前配偶李怡慧及在案發當日才初次見面僅係單純執行律師業務之黃政雄律師,被告惡性重大至極,被量處被告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據了解,民事庭法官有詢問被告有關賠償問題,被告稱他的財產有限,希望盡量賠給被害人,其名下有房屋一間,尚有貸款需繳納,現因案羈押中,家人未處理貸款之事,將於6月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房屋貸款餘額約230萬元,他願意將一審時準備之200萬元,加上家人幫忙,將剩餘房屋貸款繳清,並將房屋移轉登記給被害人等語。惟原告律師指原告人在北部,無意願取得該房屋,及當事人遇到這種事情很傷痛,不可能去承受這個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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