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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頒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保障活動安全

花蓮縣政府頒訂「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民眾在辦理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相關大型群聚活動時,應向花蓮縣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花蓮縣政府頒訂「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民眾在辦理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相關大型群聚活動時,應向花蓮縣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下同)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鑑於104年新北市八仙水上樂園私人大型群聚活動發生粉塵爆燃災害造成嚴重傷亡,花蓮縣政府對於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極為重視,為避免大量民眾聚集時因場地、設施不完備或秩序混亂等因素導致意外事故發生造成重大傷亡,特訂定「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民眾在辦理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相關大型群聚活動時,主辦者應於活動前,訂定相關活動安全工作計畫、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向花蓮縣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亦授權政府單位於活動期間,得進行相關稽查;若查有嚴重影響公共安全情事時,得命其停止辦理活動,以確保參與民眾安全。

花蓮縣政府頒訂「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民眾在辦理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相關大型群聚活動時,應向花蓮縣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表示前揭自治條例共計19條,已於4月11日經內政部核定,並於107年5月8日經花蓮縣政府公告,將於107年11月8日施行。本自治條例將成為未來花蓮縣相關大型群聚活動的管理依據。根據條例規定活動主辦單位須擔負活動前、中、後各項安全管理事項的全部責任與義務,並充分考量各安全事項,事先執行安全籌備及評估機制。

花蓮縣政府頒訂「花蓮縣民眾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民眾在辦理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之相關大型群聚活動時,應向花蓮縣政府報備或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另條例也訂有罰鍰,例如未經事先報備或許可即自行辦理大型群聚活動,可處4至10萬元罰鍰,並命其改善或停止辦理;如未配合者,可按次處罰。未依活動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大型群聚活動自主管理者,可處1至4萬元罰鍰;致發生重大事故者,可處8至10萬元罰鍰等。

花蓮縣政府將嚴格要求各私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機關、學校等舉辦大型活動時,主辦單位應主動依本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實施活動安全管理,以維護民眾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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