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孫安佐放棄預審聽證 預審是防濫訴或加速認罪

2018年05月18日 08:00

▲法官,司法,判決。(圖/視覺中國CFP)

▲美國的預審程序由法院針對檢方所控訴案件進行起訴適格的審理,被告無須受到長期訴訟之苦。(圖/視覺中國CFP)

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因於美國賓州涉及恐怖攻擊,遭逮捕與羈押後,日前進行預審程序(preliminary hearing)。惟在被告放棄此等權利後,似乎距離認罪的結果又進了一步。這就讓人思考,所謂預審程序其目的到底是防止濫訴?抑或是在促使被告儘快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

大陸法系的預審制度,是在偵查階段由法官對於檢察官的訊問、搜索、扣押等舉措為合法性的監督,並對案件是否起訴進行審查,以防止訴追者肆意侵害人權。但若預審法官介入太深,既混淆了審、檢角色,也可能使未來的正式審判流於形式與空洞化,致為人所詬病。因此在二次大戰後,除預審制度的創始國法國外,諸如日本、義大利等,便相繼加以廢除。

相對於大陸法系,美國的預審程序就較為單純,而僅是由法院針對檢方所控訴被告的案件,進行起訴適格的審理。而在此程序中,藉由檢察官所提出的初步證據,以及對目擊者、警察、鑑定人等的交互詰問,就可顯露出檢方所提證據,是否已具有相當理由,致可為訴追。若未達於此等程度,即可立即駁回,而使被告無庸受到長期訴訟之苦。

同時,於預審階段,即便法官認為被告應為起訴,亦得審查其是否具有就審能力(stand trial)、是否該送精神鑑定。甚且,若被告在羈押中,亦可藉由此等程序,聲請保釋,以儘早獲得自由。也因此,美國的預審制度正是防止被告遭濫訴最重要的手段。

惟在預審程序,被告及其律師雖可挑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但因預審並非在審理有罪、無罪,就不適用嚴格的證據法則。如正式審判不能提出的傳聞證據(hearsay),於此階段仍可提出,就使被告方的防禦權受到相當大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於預審程序,被告律師雖可要求調查或開示證據,但在無法事先閱覽相關卷證下,檢方所丟出的任何證據,必然是種突襲,僅有挨打的份,更遑論能翻轉案件的未來。

也因此,若理解箇中奧秘,與其面對不可測的審判結果,不如立即放棄預審聽證之權利,以儘速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似就成為孫安佐最佳、甚至是唯一的選擇,也凸顯出美國刑事司法的特色與問題。

而我國,雖無預審制度,但於《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亦規定有起訴審查制度防止檢方濫訴。只是此制度自2003年建立以來,成效一直備受質疑,再加以法條過於簡略,又未要求必須進行聽審程序,就易流於法官內在的恣意與專斷,也成為必須儘速檢討的司法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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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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