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蟲撞警害拋飛10米 「惡性重大」抄大悲咒贖罪仍重判8年

▲張姓毒犯雖在羈押期間念大悲咒祈求員警平安,但仍被法官認為有殺人犯意,因此遭重判8年徒刑。(圖/東森新聞)

▲張姓毒犯雖在羈押期間念大悲咒祈求員警平安,但仍被法官認為有殺人犯意,因此遭重判8年徒刑。(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偵查佐陳志成於2017年3月圍捕張姓毒犯的過程中,遭疾速撞擊,導致被拋飛至10公尺外,造成腦出血、意識昏迷,幸好緊急搶救後平安脫離險境。台中高分院依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殺人未遂罪判張男8年徒刑,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張姓毒犯以暱稱「櫻井莉亞」帳號登入微信,並和曹姓毒犯約在台中市北屯區遼陽五街與遼陽北一街口進行毒品買賣,交易K他命3罐、毒咖啡包20包及搖頭丸10顆等毒品,未料路上被警方攔查,因懼怕車裡的毒品遭查獲,因此強行駕車撞開圍捕警車,並加速掉頭逃離現場;過程中陳志成被撞擊後,拋飛至10公尺外,造成頭部外傷腦出血、意識昏迷及左側遠端脛骨骨折。

張姓毒犯和陳志成以86萬元和解,並已賠償16萬5千元,且在羈押期間抄寫大悲咒多份,祈求員警早日康復,於一審被判8年6月徒刑,但認為判決太重要求上訴。

法官認為,張男為逃避查緝犯毒,不惜駕車衝撞圍捕人員的舉動,已經對依法執行公務的員警生命安全有極大威脅,且對社會治安產生莫大危害,惡性重大,加上陳志成已趴在當風玻璃處的情況下,還繼續往前行駛、揚長逃逸現場,由此可見主觀上確實有殺人犯意,因此所處的刑責符合「罰當其罪」的原則,並沒有輕重失衡情形,駁回認為原判決太重的上訴,依照第三級毒品未遂、殺人未遂罪判處8年徒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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