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稱女方「獻身」故性侵 巴基斯坦男二審判刑3年8月

▲▼性侵,裸女,自拍,約炮,賣淫,外拍,小模,裸照,床,嘿咻。(圖/翻攝pixabay網站)

▲巴基斯坦籍男子性侵,還辯稱對方自願獻身。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翻攝pixabay網站)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在台北市內湖開設服飾店的巴基斯坦籍林姓男子,2014年間,趁著一名女客人小佳(化名)到店內選購衣物時,將鐵門拉下,在地上舖白布,性侵得逞。林男遭起訴後,法院審理時,還辯稱是女方「獻身」,才發生關係。高等法院10日二審宣判,將他判刑3年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現年39歲的林男與台灣女子結婚後,育有一對子女,在內湖經營服飾店,專賣岩鹽、南亞和中東風格服飾。而本案發生於2014年8月31日,小佳在店裡挑選一條件咖啡色裙子欲結帳離開時,林男藉機推銷店內販售的牙膏、洗髮精、香皂等產品;稍後,又推銷店內精油,並直接抓小佳的手,滴精油在小佳手背上,按摩小佳的手。

小佳不以為意,聽從林男建議坐在櫃檯旁邊椅子上,林男順勢滴精油在小佳肩膀按摩。沒多久,林男的妻子打手機來,林男走出店外講電話,小佳則是坐在店內等候結帳。但林男講完電話後,竟將門外模特兒收回店內,還以遙控器將鐵門拉下。當時約晚間6點半,小佳還心想:這麼早就打烊?但林男的怪異舉動還沒結束,他拿出一條白布,鋪在店內地板上,一把抓住小佳的肩膀。小佳發覺有異,苦苦哀求,但仍被性侵得逞,事後報警處理。林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嫌提起公訴。

一審認定林男犯下「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合併宣告有期徒刑4年2月。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審理期間,林男否認犯罪,辯稱是女方「獻身」才發生關係,並無違反小佳意願。但高院根據小佳以及相關證人的供詞,還是認定林男性侵,成立「強制性交罪」。

高院考量林男為滿足一己性慾,不顧犯案地點乃熙來攘往之鬧市內,性侵小佳,非但使小佳受有心理永久無法磨滅之傷痛,並致人心恐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均屬重大,自當予以嚴加責難。且林男犯後並未坦承犯行,猶仍飾詞狡辯是小佳主動獻身,顯見林男毫無悔意。再加上小佳堅決表示絕無和解之可能,並請求從重量刑,讓林男得到教訓。因此高院改判處林男有期徒刑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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