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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宣稱「療效」寵物營養品 動保處:不實業者重罰百萬

▲售宣稱「療效」寵物營養品 動保處:不實業者重罰百萬。(圖/台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提供)

▲寵物店(左)、水族店(右)公開販售動物用藥品需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圖/台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提供,下同)

寵物小組/綜合報導

近幾年來,動保處頻接獲民眾檢舉,在網路上販售宣稱具有「療效」的寵物營養食品和保健品等相關案件,為此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表示,非動物用藥品,不得宣稱「療效」或「廣告」,若業者違反規定,可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重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台南動保處指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從107年截至目前為止,接獲檢舉網路平台販售及廣告非動物用藥品之寵物保健品案件共有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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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宣稱「療效」寵物營養品 動保處:不實業者重罰百萬。(圖/台南市政府動物防疫保護處提供)

▲動物醫院陳列合法動物用藥品及寵物用品,並放置櫥窗加以管理。

其中一件是觀賞魚水質處理劑,由於販售之產品說明有適用於海水及淡水魚的疾病,可有效快速治療細菌感染疾病,迅速修復受損的鰭及傷口,強調可提高免疫力預防二次感染。對此台南動保處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整罰鍰,其餘案件由於商品經追查為外縣市某公司所供貨,故移案回該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續查處。

動保處也呼籲市民,在為心愛的寵物選購寵物處方藥品時,應經由獸醫診斷後開立處方簽,並向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的業者購買,對寵物健康才有保障。

若是未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的業者,不得擅自販售動物用藥品,非動物用藥品,更不得宣稱「療效」或「廣告」,動保處將加強定期查緝及宣導從事寵物業者,民眾如有發現此情形,也可向動保處通報,保障寵物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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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營養品保健品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台南動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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