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學聖、莫嵐蘭/行政訴訟打開短期國際藝文交流活水

▲▼英國藝術家賽門.魏森Simon Whetham以「藝術換宿」的方式邊旅行、邊收集聲音,邊分享其藝術創作。(圖/翻攝自Simon Whetham臉書)

▲英國聲音藝術家Simon Whetham除了在台採集聲音,也分享創作經驗,卻被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3年不得再入境台灣。(圖/翻攝自Simon Whetham臉書)

在台灣進行短期非官方的國際藝術交流需要這麼困難嗎?從去年2月接下自然而然劇團、四月,差事劇團、七月,英國聲音藝術家Simon Whetham與旅法行為藝術家葉育君等人陳情,前兩案是演藝團體因資格不符合規定遭申請駁回,在多次召開跨部會協調會後,也就此打開了文化部與勞動部對民間表演藝術需求的理解,進而放寬認定標準;另一案則是藝術界習以為常的交流模式不符合國內法規而遭到檢舉。雖然發生的狀況並不相同,卻直指問題核心「藝文交流=工作」這狹隘的認定是有待商榷的。

以英國聲音藝術家Simon Whetham的個案為例,Simon曾在台北寶藏巖駐村,因此促成他動念在前往日本創作前,順道來台進行聲音的田野採集。期間與台灣的藝術界同好聯絡敘舊,分享彼此現下的創作心得。大家「藝」氣相投,葉育君等國內藝術家覺得Simon創作的方式非常有意思,「應該讓更多朋友認識他的創作,不然太可惜了」。而他也非常樂於分享,便開啟Simon除了田野採集聲音之外,也分享創作經驗的藝術交流旅程。然而,這單純的動念與動作卻讓葉育君等人,被以「雇主」的身分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及《入出國及移民法》,有「違法留容、牟利之事實」,裁罰葉育君5萬罰鍰,Simon在約談後10天內離台,且3年不得再入境台灣。

本辦公室在去年8月1日,協助召開記者會之前,從沒有任何藝術家會「知道」這般不談酬勞只求分享的「純粹的藝術交流」竟然違法?當時勞動部專委蘇裕國提及《就業服務法》為保障台灣的勞動市場,只要有勞務事實,無論有無領取薪酬都被認定為「工作」。這般結論引起藝術界一片譁然,並開始人人自危,連國際友人想在聚會場合「隨興表演」都委婉拒絕,就是怕再被有心人士舉報而觸法。

《就業服務法》保障的是雇傭關係。如第2條第3款指出,「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而葉育君和Simon是朋友,他們促成的藝術交流是分享,各自提出應分擔的項目達成藝術交流,交流即指對等的往來互相關係,沒有雇傭行為、沒有給付薪酬,自然沒所謂金錢上的對價關係。

依此邏輯,Simon的例子就不符合《就業服務法》所框限的內容。Simon自2012年開始,即透過「以物易物」的藝術交流形式,在南韓、冰島、愛沙尼亞、智利、澳洲、哥倫比亞、挪威和日本等國,與當地藝術家進行跨文化交流與展演。持有免簽證國家護照的他說,「從來沒有申請過類似的工作許可證。」據了解,台灣許多藝術家受邀國際策展多持觀光簽證,主辦方也無特別要求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工作許可,最多也僅出示邀請信函即可入關,因此這起事件會引起藝術界譁然也是必然。

回歸自然純真、以物易物、體驗異文化,是藝術家崇尚烏托邦式藝術理念的浪漫實踐,亦是「藝術家汲取創作靈感來源的一種方式」。現今仍深具影響力的歐美劇場大師尤金諾‧巴巴(Eugenio Barba),1964年創辦歐丁劇場(Odin Teatret),即是透過文化交換/以物易物(barter)的藝術形式將劇團工作的態度、訓練內容,與他文化的儀式、慶典活動及演出「相遇」,藉此吸取不同藝術精華納入訓練體系與創作元素當中。這源自上世紀19世紀末、20世紀初歐美的藝術創作形式,在四面環海的台灣更顯珍貴,不僅是藝術家與藝術家「交朋友」的方式,亦是深入跨文化創作經驗交流的時機。

文化部長鄭麗君在2016年5月24日就任及施政說明會上提出,「擴大既有藝文國際交流,強化面向國際的文化類展演策展能力,達成『在地文化國際化』」的施政願景。」亦在「草草戲劇節」十年記者會上提及,看見阮劇團到嘉義偏鄉做藝術關懷,「體認到國家的藝術發展更需要在地的驅動力。」而阮劇團團長汪兆謙說,「今年吸引到不少國外藝術家主動報名當志工,也使這個嘉義在地的藝術節,有了國際藝術家的表演。」

▲▼文化部長 鄭麗君。(圖/記者李毓康攝)

▲文化部長鄭麗君曾提出「擴大既有藝文國際交流,強化面向國際的文化類展演策展能力的施政願景」,想強化國際藝文交流,台灣還必須加把勁。(圖/記者李毓康攝)

這裡提的「在地驅動力」以及「國際志工」不正是國際藝文交流的活水?非官方短期藝文交流在國際間已十分普遍,國內也在半官方及民間國際藝術村的駐村計畫,蓬勃了藝術家彼此交流的契機。如果依3月21日記者會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專門委員莊國良所言,「今年2月訂立《自由藝術者許可辦法》,只要提出申請,就不受《就業服務法》限制……。」那麼,持觀光簽證來台旅遊的國際友人,在草草藝術節活動現場「臨時興起」投注專業,無論是協助攝影、現場演唱或幫忙撿拾垃圾之前,我們都得禁止,因為他們「需要先提出申請,通過後才能付出『勞務』」,不然經過檢舉就要被罰。我們不禁要問:「難道純粹的藝術交流見不得光?」

甫於107年2月正式上路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開放外國自由藝術工作者來台,允許自由接案與創作」,表象看似放寬,實則換湯不換藥。《就業服務法》第5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及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仍然是一堵隔絕台灣民間藝術家短期藝文交流活力的堅實高牆,處處說要「吸引外國人才」,鼓勵國際藝文交流的政府是否真心做到?

因此,這樣的裁決結果引起藝術界不滿。據了解,去年大稻埕國際藝術節活動期間,也有外籍音樂人參與周邊活動誤觸法令,正尋求司法解決。依此現狀,相信這樣的事件會一再發生。

我們常看見行銷台灣觀光的廣告寫著「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而這指的就是台灣人熱心、好客、海派的「人情味」。國內藝術家如招待友人一般,提供工作室一隅給出外的朋友方便、在分享活動上的環節提供一些必要的協助,這都是人之常情。因此,當葉育君說「每接到一次公文就像死掉一次」、「無法專心創作」亦感同身受。一名熱情的藝術創作者,一個單純的起心動念,卻讓自己掉入猶如無盡的深淵。

她十分希望提出「行政訴訟」,卻礙於經濟條件不允許,法扶會的扶助系統失靈,在走投無路下,我允諾奧援律師費並情商李承志律師協助,與藝術界宣告向勞動部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藉由這次「藝文交流並非工作」的判例,將純粹的藝文交流與藝術商業化展演劃開,在合理的規範下,不讓色情與商業假借純藝術行為鑽漏洞,以作為後續修法的基礎。

葉育君也在台北市藝創工會及藝術家們共同協助下,發起網路捐款,自費舉辦全台巡迴說明會,告訴藝術家們這其實不是個案,而是與你我切身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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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學聖,立法委員;莫嵐蘭:委員助理。陳學聖曾修訂文化資產保護法、博物館法、電影法、水下資產保護法等,對環境保護不遺餘力,並關注動物保育議題,致力於臺灣土地上文化歷史保存與自然環境永續發展的關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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