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繼女出獄不到1年 狼父猥褻未成年女兒遭重判12年

▲▼性侵,創傷,強暴,性愛,上床,嘿咻。(圖/取自pixabay)

▲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取自pixabay)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狼父曾性侵繼女,被法院判徒刑7年定讞,服刑出獄後竟又對自己未滿14歲的女兒揉胸、摸下體,但狼父卻辯稱女兒正值叛逆期,因不服嚴厲管教才會胡亂指控。橋頭地院認為罪證明確,加上其5年內竟又犯相似犯行,可見危險性格未除,將狼父依強制猥褻等罪重判12年徒刑。

判決指出,民國95年間,這名狼父因對繼女性侵,被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刑7年定讞,入監服刑直到101年4月出獄,未料不到1年時間,他竟把狼抓伸向自己當時就讀小學4年級的親生女兒。

被害人在法院上控訴,父親曾在她熟睡時,伸手摸她的胸部,還隔著褲子撫摸她的下體,直到她驚醒詢問:「你在幹嘛?」父親才停止惡行離去,但狼父惡性不改,在她就讀國中2年級時,於客廳對她上下其手,故技重施撫摸她的胸部和下體,讓她嚇到不敢回家,擔心父親再對她不軌。

事後她心情低落,在午休時間於筆記寫下「在學校成為笑點。哈~哈,真希望我可以離開這世界,去另一個世界生活。」等字句,老師發現後驚覺有異,追問後才讓整件事情曝光,立刻通報警方處理,社工單位也緊急介入安置;不過母親不但不諒解她,甚至還要她在出庭時撤銷對父親的控訴,讓她身心俱疲、產生憂鬱症,還因此多次企圖輕生未遂。

橋頭地院審理時,合議庭傳喚導師、輔導老師及相關證物後,認定被害人確實被父親猥褻,加上被告在5年以內故意再犯,且對象為具有血緣關係之親生女,犯行尤劣應加重刑責,因此重判狼父徒刑1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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