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未簽約對方擺爛不付錢有救嗎?提出證據是關鍵

▲▼工人,勞工,做工,藍領階層。(圖/記者季相儒攝)

▲沒有正式簽約,已完工卻未收到尾款怎麼辦?民法上的「諾成契約」指不論是基於口頭協議、傳真往來或以通訊軟體等方式,只要彼此對於工作範圍及承攬報酬的意思一致,契約均為成立。(圖/記者季相儒攝)

多位工班聯合指出,承接某設計公司之工程,已順利完工卻沒有收到尾款,由於未持有正式簽約紀錄,是採單方面報價或是通訊軟體承接工作,受害工班應如何為自己爭取應收的尾款呢?

民法上的契約關係按其性質,可分為「諾成契約」與「要式契約」。所謂「諾成契約」指不論當事人間的約定,是基於口頭協議、傳真往來或甚至以通訊軟體等方式,只要彼此對於工作範圍以及承攬報酬的意思表示達於一致,契約均為成立。至於是否簽有書面契約,只是在雙方有爭議時便於提出作為證據之用。另外,「要式契約」則指當事人間除了意思表示達於一致以外,還必須完成特定的方式,契約才算成立或生效,譬如人事保證契約應有書面(民法第756-1條第2項),或結婚必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民法第982條)等等。

再者,契約關係性質究竟屬於「諾成契約」或是「要式契約」?其判斷方式由民法73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同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可知,只要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或是當事人間並無特別約定時,都是屬於「諾成契約」。

倘若工班與設計師公司間對於房屋裝修工程並未特別約定必須簽訂正式合約時,縱使雙方以口頭約定或以通訊軟體討論工作範圍與報酬,只要達成協議,承攬契約在法律上便已成立。因此,設計公司對於工班完成的工作負有給付承攬報酬的義務。

若設計公司遲遲未付尾款,即屬債務不履行,工班可蒐集證據向民事法院提起給付報酬訴訟。縱使工班無法提出書面合約作為證據,亦可以雙方間的通訊軟體往來紀錄,或已完工證明作為證據,供法院審酌、判斷。(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作者陳雅譽,律師,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榮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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