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性侵少女案 二審重判7年半

鄭家堯渉性侵友人13歲幼女被判刑。(圖/記者張曼蘋攝)

▲鄭家堯到法院出庭。(圖/《ETtoday新聞雲》資料照)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晨神」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性侵、猥褻友人13歲混血女兒案,一審遭判2年8月,案經上訴,高院29日宣判。高院改認定他犯下刑法「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與「對14歲以下女子性交罪」,共4罪,重判有期徒刑7年6月。可上訴。

Amy的父親這次也到庭聆聽宣判,他以英文表示,對於「雖然自己女兒的行為仍有爭議,但對於這次判決還可以接受。」

鄭家堯(48歲)2013年因熱愛運動而結識少女Amy的父親,鄭男常到對方家中作客,不料卻與當時年僅13歲的Amy發生戀情。2014年2至4月間,鄭男多次在自宅、Amy住處撫摸親吻Amy胸部,甚至要求性交、口交。同年8月,鄭男開車載Amy到礁溪遊玩3天2夜,2人在下榻飯店性交,返途又在車內要求Amy口交。Amy父親知悉後震怒,除提出告訴外並求償500萬元。

刑事部分,鄭男遭檢方認定犯罪嫌疑重大,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鄭男否認犯罪,辯稱2人出遊並無發生親密關係,是因Amy父親曾向他借17萬5000元,不滿被催債,Amy幫父親出氣才反咬他性侵。

但一審士林地院根據Amy的供述,認為若非親身經歷,不可能詳述性行為過程及鄭男下體特徵,因此認定鄭男犯下2罪,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案經上訴,高院29日做出改判。

鄭家堯本為富商,因2010年和小14歲的林依晨戀情曝光,才受到外界關注。由於林依晨形象好、演技好、待人處事好,被封為「零負評女神」;但唯一對媒體爆發之事,就是這段戀情。當年外傳鄭男已有過婚姻和小孩,林依晨震怒回應:「現在和我交往中的這位男士,並不神秘,只是低調,他沒有讓我煩惱的、不當的異性交往關係,從未有過婚姻紀錄、也未曾有過小孩。」不過林依晨結婚後,面對鄭男的性侵案件僅淡淡透過經紀人回應:「已經很多年未與鄭先生聯絡,也已經很久沒有鄭先生的消息了,我們實在沒有權利和立場來回應或發表任何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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