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Me Too 勇敢向權勢性交說不

▲南韓總統文在寅、「共同民主黨」忠清南道知事安熙正(右)。(圖/路透社)

▲被外界視為南韓總統文在寅(左)接班人的共同民主黨忠清南道知事安熙正(右)爆發利用權勢性侵女秘書的醜聞。(圖/路透社)

前一陣子爆發的美國影壇知名製片家哈維溫斯坦性侵多名女星事件,一股「反性侵」(Me too)運動,從美國好萊塢開始,響應到整個歐美社會,甚至也蔓延到亞洲。

正當這股反性侵運動風行草偃的成為全球關注議題時,很不幸的,南韓又爆發下任總統熱門人選四度性侵女秘書之醜聞。這兩個震撼全球之性侵行為,都有一個共通的特色,就是利用權勢,迫使被害者不敢抵抗,正如同南韓遭性侵之女秘書於電視上訪問時所做最無奈的控訴,「他是老闆,我只是他的秘書,當下我能做什麼呢!」

我國關於利用權勢性交罪是規範在刑法第228條第1項,舉凡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均成立本罪,故其範圍是相當之廣,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只要存在上下、隸屬、主從等關係,行為人進而利用這層關係,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都構成,行為人將受到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責。

然而,在此要強調的,上面所說的性交行為,是非強迫性的,有點半推半就的,也就是利用被害人的心理壓力,害怕上下隸屬等主從關係受到破壞或不知如何因應、不敢說不而就範;如果其性交是以強制力壓制之強暴手段,或以不配合將對之不利之脅迫、恐嚇手段,甚至以催眠術、下藥等影響生理機能之手段,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程度達上述強暴、脅迫程度者,則另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來處理,其刑度更重達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現今社會民風大開,性,不再是難以啟齒的事,然縱使性觀念開放的西方社會,仍然存在著對於權勢關係下之性侵不敢聲張之憾事,更何況相對保守的東方社會。惟不管性觀念如何開放,性的自主權仍不容侵犯,發生性行為的意願必須受到尊重,不可任意剝奪,這是放諸四海均被認同之定理,且不管年紀大小或何種身分地位均應受到同等保護。

當遇到父兄、親戚、長輩、老師、教練、師傅、經濟上之資助者、監護人、醫生、上司、老闆等對自己有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假藉權勢或機會欲為性交時,請勇敢的拒絕,大聲說不,勿姑息養奸,向警方、地檢署、社工、醫院等單位反應或報案。目前以上單位都有一套對性侵被害人相當完善的保護機制,經由司法的介入,將性侵者繩之以法,使其擔負該負之罪責,才不會成為一輩子的夢魘。(本文轉載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粉絲頁/作者,柯博齡,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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