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班公車司機盡職充電竟遭電死 獲賠381萬餘確定

▲▼ 公車,充電孔,手機充電,USB充電,電源插座,手機沒電。(圖/記者姜國輝攝)

▲公車司機充電遭電死,獲賠381萬餘元確定。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姜國輝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指南客運張姓司機,2014年3月間,要駕駛公車前發現電瓶電力不足,自行取用接電車接上公車充電,但卻因為連結線握把上的絕緣塑膠脫落,慘遭電死。家屬求償,最高法院今日判決維修公司與維修技工必須連帶賠償381萬餘元確定。

判決指出,案發於2014年3月2日清晨5時許,張男是當天指南客運第一班公車司機,他在淡水站準備發車時,發現公車沒電。於是他依照規定,自行取用停車場維修站內的接電車,將連結線接上公車進行充電,並發動車輛。公車發動後,張男打算解開電車的連結線,但因連結線握把上的絕緣塑膠脫落,電流外漏,張男當場被電成休克。同事發現後緊急送醫,但張男仍不治。家屬起訴求償689萬餘元。

一審士林地院認定張男具有20%的過失,因此判決指南客運委託維修的敦峰汽車工業公司,及派駐淡水站的王姓維修技工,負擔80%責任,需連帶賠償435萬餘元。

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時,維修公司拒絕賠償,辯稱張男本身罹患心藏疾病,可能看見火花,驚嚇過度導致心肌梗塞而死亡。但高院審理後,根據法醫鑑定結果,認定張男確實因為觸電,導致心因性休克而死亡,維修公司與維修員確實具有過失,必須賠償。但張男未使用置於接電車旁之手套,徒手接電,才會被漏電電死,自己也有30%過失,因此改判維修公司與維修員連帶賠償381萬餘元。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日期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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