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女同事醉茫伸鹹豬手全身摸遍 色狼同事GG

▲▼撿屍、站壁、妓女、性工作者、八大行業、酒醉。(圖/記者徐文彬攝)

▲新北市郭姓男子趁女同事酒醉,猥褻得逞。此為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新北市郭姓男子2016年4月間與一群同事到KTV飲酒歡唱,結束後搭計程車帶走喝到醉茫的女同事,並藉機在車上伸出鹹豬手,摸遍對方全身。郭男遭逮後,否認犯案,但計程車司機作證,看到郭男犯案。一審法院依乘機猥褻罪,判刑10月,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二審駁回上訴,仍判刑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與5名同事,在2016年4月30日凌晨到新北市三重區的KTV飲酒歡唱。一夥人喝到凌晨4點半,其中女同事小薇(化名)已經醉茫。郭男自告奮勇,攔下計程車後,與小薇坐進後座,驅車往小薇新北市樹林區的住處。

但郭男這時竟伸出鹹豬手,伸手進小薇的衣服、褲子中,猥褻得逞,幾乎摸遍小薇全身。小薇雖然知道被偷摸,但因為酒醉,無力反抗,只得任由郭男得手。到達家門前後,小薇假借蹲在地上吐,擺脫郭男。直到上班日,小薇到公司詢問同事後,決定報警處理。郭男遭逮,並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郭男否認犯罪,辯稱當天只有將手鉤住小薇的肩膀,並未亂摸。但法院傳喚計程車司機,司機表示,因為當天的車程很遠、車資很多,他對郭男、小薇有印象;再加上小薇一上車,就作勢嘔吐,所以他才希望兩人都坐後座,郭男就近照顧。而因為擔心小薇吐在車上,他一直透過後照鏡觀察兩人,發現郭男確實不斷亂摸,他以為兩人是情侶,不以為意。

法院根據這份供詞,認定郭男有罪,一審判刑10月。案經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仍認定郭男有罪,審酌郭男為滿足私慾,不尊重他人對於身體之性自主決定權,利用小薇酒醉不能抗拒之機會,摸遍小薇全身,且犯後否認犯行;甚至還對本案作證的同事、小薇等人,提出誹謗及誣告告訴(均獲不起訴確定)。高院因此駁回上訴,仍處郭男有期徒刑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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