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許動這是搶劫!台電員工被搶的新年

▲▼台電,電力供應,限電,缺電,供電,輸電,停電,工程人員,搶修,電力過載,避雷器更換作業,備轉容量率,高壓電塔。(圖/記者李毓康攝)

▲農曆年後電價費率審議會將召開工作會議,屆時也會討論約500億元的電價穩定基金運用時機。(圖/記者李毓康攝)

文/張中一

2018年農曆年前,全體台電人被搶了。經濟部一紙公文要求台電準備提列400至500億元至電價穩定基金,以減緩電價上漲的壓力。對全體台電人來說,這無疑是在過年前夕,正要發紅包給家人的前一刻宣布:「不許動,這是搶劫!」

能源局的主秘蘇金勝在經濟部行文後,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出了以下的主張:「依規定台電有累虧時,可以保留5%法定盈餘,剩餘超額盈餘需提列至電價平穩基金。」對此,我們要嚴正指出,查了相關規定從來沒有一個文件指出台電只能保留5%的法定盈餘。按照2017年台電前董事長朱文成的說法,法定盈餘全部是留給台電的,超出法定盈餘外的超額利潤才會進到電價穩定基金。

進一步再看有關電價穩定基金的相關規定。「電業法」第88條規定: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

而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電業捐助。
四、企業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也就是說「電業法」的規定,是超過合理利潤數之外的錢財,可以進到電價穩定基金。然實際上在我國有正式電業管制機構制訂出正式合理利潤前,這一條根本沒有適用的餘地。政府又怎能憑一紙公文要求台電大量捐助電價穩定基金?事實上在「電業法」施行細則及合理利潤規定建立前,台電根本沒有捐助電價穩定基金的義務。

台電是個公開發行的公司,不是百分之百國有。市面上有許多台電的員工還有非台電員工是持有台電股票的小股東。同時,台電的盈餘也攸關台電同仁的薪資與獎金。在不負有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台電的管理階層怎能根據不存在的法定義務,僅憑經濟部一紙公文就將事關眾多股東權益,與台電同仁福利的盈餘撥入電價穩定基金?因為超過合理利潤數這件事情不存在,很顯然,如果台電真要把錢撥到電價平穩基金,就會根據「電業法」第88條「電業捐助」這個規定。

然而根據新聞報導,2017年台電的盈餘僅205億餘元,如果要撥出400億元用來捐助電價穩定基金,那麼台電形同虧損。一個公司的管理階層應該要確保公司獲利與員工福利,也因此台電等同背棄了公司管理人的義務。所以筆者鼓勵每位台電小股東,該控告台電管理階層背信。

新的一年,萬象更新。我們要嚴正指出在政府完成相關立法工作,與建立合理利潤機制前,沒有權力要求台電撥款給電價穩定基金。而台電的管理階層更應善盡管理人義務確保台電的合理利潤與員工福利。一旦真依照經濟部命令,將大量遠超過公司盈餘的資金撥至電價穩定基金,以掩飾政府高層能源政策錯誤規畫導致電價飆漲的窘境,那麼所有台電股東與員工更應立即提告,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新的一年讓我們拒絕被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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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中一,核能流言終結者成員,IE BUSINESS SCHOOL臺灣校友會創會會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有刪修權。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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