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勞比較賤?越南勞基法輪班間隔12hr 台資方對越勞更有人權

2018年01月12日 19:52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成員「臥軌」反勞基法修法。(圖/記者黃克翔攝)

▲比較越南勞工法,台灣已經是「亞洲勞權最落後國家」。(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林彥臣/綜合報導

泰勞表示「回泰國都有24K」引發網友對於外籍勞工待遇的討論,現在台灣的低薪不僅連泰勞都雇用不起,甚至有網友還發現,越南的勞基法所規範的勞動條件也優於台灣,台灣資方在越南提供的待遇還優於在台灣給本勞的待遇,台灣恐怕已經是「亞洲勞權最落後的國家」。

根據中山大學社會系教授王宏仁刊載於《巷仔口社會學》的文章整理出台越勞基法比較,越南一年加班時數200小時,例外300小時,台灣新通過的勞基法則允許年加班數552小時;勞工認為「過勞底限」的輪班間隔,越南規定12小時,台灣規定原則11小時,例外8小時。

社福保險計算基礎方面,越南勞基法規定以「全薪計算」,台灣勞基法規定則是以底薪計算;工會成立方面,新公司成立3個月內必須成立工會,受訪台資工廠全都有工會,台灣144萬家企業,只有990個企業有工會,僅6.6萬家企業有實施勞資會議。

▲歷經513暴動後,大亞電線電纜越南廠已順利復工。(圖/記者林信男攝)

▲台商越南工廠示意圖。(圖/記者林信男攝)

王宏仁教授也在文中指出,在越南,如果加班太過份,工人會聯合起來罷工,政府也都站在工人這一方,從來沒有聽說越南的投資環境「惡劣」,反而在越南經營十幾年的台資工廠,已經習慣這樣的罷工場景,而努力改善勞資關係,也逐步建立跟工會協商的方式。

根據「勞動論壇」2009年刊載的《越南勞工法有關「勞動契約」之規定》一文指出,越南工會的崛起,以及野貓式的罷工活動,對包括台商在內的外資企業而言,仍是不敢輕忽的潛在風險,社會主義的意識與價值思維,對越南勞工的行為仍有高度的制約作用,因此企業與工會的互動,不能以資本主義的模式來處理……越南勞工法規定,企業僱用勞工10人以上者,應與工會協商訂定書面管理規章,並報請勞政機關登記,以登記日為生效日。勞政機關應於十日內核復,如逾10日未復,則該管理規章自動生效。

看到越南勞工比台灣勞工還有人權,網友在推文中不禁感嘆,「別的國家努力追求讓多數平民過得更好,台灣剛好相反」、「到底要被kmt和民進黨害多慘。可憐台灣人民」、「台灣好可憐QQ,再這樣下去,不出幾年可能變成亞洲最爛的」、「我們現在應該是東南亞勞權最糟的國家」、「白癡官員思想還繼續停留在三十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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