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王炳忠被要求踹共 北院回應:傳票拘票由檢察官核發

王炳忠。(圖/翻攝王炳忠臉書)

▲王炳忠遭搜索,遭質疑不合程序正義。(圖/翻攝王炳忠臉書)

記者林彥臣/綜合報導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日前遭到檢警「拂曉搜索」,遭質疑是否有夜間搜索等不合程序正義的問題,對此有學者投書媒體要求「台北地院踹共」,台北地院今天也回應,搜索的時間點是由執行單位決定,不是由法官決定。

北院表示,搜索不僅只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第三人亦得為聲請搜索之對象,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北院法官依調查局所提事證,認符合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所以核發對第三人之搜索票。

關於拘票與傳票的問題,北院表示,本案相關證人之傳票、拘票,係由承辦檢察官所核發,並非由本院法官核發,搜索與傳喚、拘提係屬訴訟法上不同程序,偵查機關本於偵查目的,針對何人(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進行傳喚或拘提,與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係針對何對象為聲請,究屬兩回事,本院對偵查機關取得搜索票後,如何執行搜索?或如何進行後續偵查作為,因非權屬,自無從知悉。

關於搜索時間點的問題,北院指出,具體執行搜索之時間點,係由執行機關決定,並非北院法官所決定,北院所核發之搜索票上僅記載准予搜索期間,並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72點之規定,未予記載具體執行搜索時間或「准予夜間搜索」等字語,至於執行機關具體執行時間、是否為夜間搜索,應由執行機關依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第1項之規定為之。

刑事訴訟法146條規定,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但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者,不在此限。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第100條之3第3項之規定,於夜間搜索或扣押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100條之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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