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割油槽閃燃!工人遭焚身重殘…怒告消防員疏失 求754萬國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切割油槽閃燃!工人遭焚身重殘,怒告消防員疏失,求754萬國賠。(圖/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林口區41歲林志明2010年10月2日工作清洗油槽時,因為油槽內氧氣不足昏迷,當時消防人員為了及時搶救他,使用器械從外部切割油槽,結果火花意外造成閃燃,導致他三度灼傷、嚴重毀容。林男認為消防人員疏失毀了他的人生,因此提告754萬國家賠償,10日開庭時嘆說,「我不要什麼,只要一個公道!」

林志明(34歲)2010年10月2日前往林口吉祥工業公司清洗油槽,結果他進入油槽後因為空氣不流通,他又吸入過多油氣缺氧昏迷,當場墜落10 公尺深的油槽槽底。消防人員抵達後為了抓緊時間把人救出,使用電鋸從外部切割油槽,結果火花卻意外點燃油氣造成閃燃。

閃燃造成林志明全身40%面積二度、三度燒燙傷,臉部也嚴重毀容變形,導致他成為多重障礙重障者,災後至今也都完全不能工作,林志明接受媒體採訪時就曾表示,意外剛發生的時候他簡直不想活了,連女兒看了都嚇得不敢靠近他,直言自己人生已經毀了,考慮後決定提告754萬2446元國家賠償。

新北市消防局時任副局長李清安表示,當時林志明已經昏迷大約20多分鐘,但一般來說如果昏迷缺氧,超過8分鐘其實會造成一種腦死,導致無可回復的生命危害,所以馬上救援就變的非常有急迫性。

現場負責指揮的消防員李元龍也說,他們抵達現場時,工人已昏迷超過20分鐘,因為油槽洩油孔較小,加上工人體型壯碩,他們也嘗試過用人工揹負卻失敗,觀察現場及工人狀況後,評估也無法用吊掛、拖拉等方式救人,為了盡速救援,才會改採用切割油孔方式。

消防員李元龍臉書感性發文。(圖/翻攝自臉書)

▲消防員林元龍當時在臉書的留言。(圖/翻攝自臉書)

新北市地院一審法官認為,消防員沒有執意不採吊掛而選擇切割油槽,因此認定消防員無過失責任;但是高院二審卻認為重油遇熱及火花,大於70度閃火點時,仍有發生引燃油料危險的可能,而且當時也可以嘗試使用其他適當方法救援,因此改判准國賠412萬元。

最高法院法官則是在考慮消防人員說法後,認為當時確實有急迫救援的需要,加上廠區的人也沒提及有柴油,因此廢棄二審判決發回更審。高等法院10日開庭辯論,林志明表示,消防人員切割油槽時,難道不知道火花會造成爆炸?現在只希望法院能還他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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