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文榮/騎車徜徉田園風光 公共財憑什麼收費? 

▲▼ 伯朗大道、金城武樹(圖/記者黃克翔攝)

▲伯朗大道每年百萬人次遊客量,為了讓農民努力維護景觀的心意得到補貼,池上鄉公所擬對自行車業者、飯店民宿業者收取規費。(圖/記者黃克翔攝)

共有財可不可以收費?這個問題在寇斯(Coase)發表「經濟學上的燈塔」(The Lighthouse in Economics)之前,幾乎都是不可能,或有相當難度的。然而寇斯舉英國早期的燈塔制度發現,當時的燈塔是一種共有財,因為私營的燈塔主向政府租用土地建造後向船主收費,所以誰言共有財無法收費?

既然共有財可以收費,那在台東縣池上鄉的伯朗大道上騎腳踏車,鄉公所該不該向享受田野風光的觀光客收費呢?第一,觀光客享受到田野的風光,照理應該使用者付費,也就是「外部效用內部化」的作法;第二,觀光客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包含對農地與農作物),也應該負擔損失賠償的責任。

不過,在經濟學上,第一個問題不盡然能全然解決,因為總有只想享受卻不願付費者,我們叫做「搭便車者」,除非鄉公所在路口設個售票亭,也就等於將其私有化。關於第二個問題,則是交易成本的問題,如果產權歸農民所有,那麼誰造成損失就該找誰付錢,一切只在於找出罪魁禍首的監督與稽查成本,會不會高到不經濟。

這是一個好問題,而池上鄉公所政也打算如此著手。

鄉公提出了《台東縣池上鄉觀光據點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打算向自行車及電動車出租業、飯店、民宿等觀光業者徵收「環境管理維護費」,辦法是自行車及電動車出租業者每輛車一年酌收150元,飯店與民宿業者則依房間計算每間每年600元、每間核發4張自行車通行證,若無通行證進入觀光景點被查獲,將以乘載人次向業者開罰每人次500元。然問題是,業者的自行車不盡然全都會騎進伯朗大道,因此這樣的計算基礎,本質上就是齊頭式計算,難保業者不會反對。

照理來說,伯朗大道的田野風光就是一種共有財,存在著難以對受益者收費的問題,而這個問題和寇斯所說的燈塔一樣,燈塔主難以對經過的船隻收費。不過,伯朗大道的情況與燈塔並不全然相同,因為在還沒有名氣之前,這條鄉間小路就如無名小徑般,稻浪與老樹安安穩穩的待在那兒,共有財的問題壓根也不會發生。

▲▼ 配圖_旅遊_景點_台東伯朗大道(圖/記者陳明仁攝)

▲池上鄉長表示,跟遊客收費常使得遊客量銳減,導致最後環境維護經費沒有著落,但跟業者收門票則是基於共同維護環境的責任。可問題是:自備腳踏車者誰該收費?(圖/記者陳明仁攝)

一切都是因為伯朗大道與金城武樹打響名氣之後,觀光客開始湧進,也帶來環境的破壞,當然也有觀光收益,但是否有「淨效益」還得仔細評估。所謂的共有財,指的就是這條路的「風光」,由當地社區居民和農民自利性貢獻出來的,只不過遊客的自私與社區的自利產生衝突:環境遭到破壞、農民遭受農損,然而最大的問題,還是在於觀光客的公民意識實在薄弱。

所以,池上鄉公所這項特許的收費機制,用意是想以價制量、補貼環境成本,也就是對觀光客間接收取「公民意識稅」,且不管是腳踏車店還是旅館、民宿,也可以將這筆費用轉嫁給遊客。此外,把風景的專賣權歸屬在鄉公所,排除程序與法律的疑慮,確實能創造營收。而這筆營收若能配置在觀光發展或農民補貼,大家相得益彰,尤其觀光客願意承受被轉嫁的成本(亦即有正的淨效益)。但是,現在鄉公所卻將專賣權「授權」給自行車出租業者與飯店、民宿業者,若有觀光客自備腳踏車路經伯朗大道,又將如何抽這一筆「公民意識稅」呢?難不成開單罰款嗎?

當年寇斯就燈塔的案例即說明:凡進港口的船隻,都無法否認自己享有燈塔指引的好處,只要政府同意,強制收費不是問題;再者,實施「專賣權」攔路賣票,也可以阻止搭便車的觀光客。然話說回來,從台灣人的習性來看,伯朗大道的熱度還能持續多久?萬一又出現另一條伯朗大道,或另一個鮮為人知的密境,那麼,地方政府是不是該到處攔路賣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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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文榮,科普經濟學作家及資深產業分析師。經常四處臥底探究百姓生活,把枯燥的經濟分析轉成民眾能懂的文章,以上言論不代表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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