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婦深夜帶1歲兒燒炭雙亡 家屬控筆錄1小時延誤提國賠遭駁

▲燒炭,火災,火光,烤肉,燃燒,火燒,發爐,爐火,BBQ,BBQ,示意圖。(圖/記者董美琪攝)

▲燒炭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董美琪攝)

社會中心/台南報導

台南一名35歲的郭姓女子去年疑似產後憂鬱症,開車帶1歲兒子在車內燒炭輕生,雙雙不治,郭女母親質疑,員警堅持做了1小時的筆錄,之後才通報電信公司過程延誤害命,因此提出國賠。台南地院21日一審判決出爐,認為警方沒有向電信公司查手機定位的法定義務,因此駁回國賠申請。

全案發生在2016年11月,郭姓女子疑似產後憂鬱症,6日深夜開車帶著1歲大的兒子外出,卻被發現在小客車內燒炭輕生,雙雙不治。但郭女母親疑,女兒有4次自殺紀錄,發現人不見又不接電話,趕緊報警,但卻被要求先做筆錄,「我問他可不可以先通報電信公司?知道我女兒最後發話地點,他說可以阿,但要等筆錄作完。」

對此,警方出示受理報案經過,晚間9點52分接獲報案,10點35分作完筆錄,傳真給勤務中心和電信公司,當時所長已經在外面找人,也調閱路口監視器,11點18分電信回報發話地點在安平區,過程約花40分鐘,11點34分找到人時,不幸已經身亡,當時長樂派出所所長郭若萱表示,「我們問車牌時,就已透過車輛辨識系統在找了。」

但郭母還是認為如果當時能夠早一點抵達,女兒一定還有救,因此翻法條並請律師要求國賠120多萬、精神撫慰金150萬元,希望可以改善自殺案件的流程。台南地院21日一審判決出爐,法官認為,郭女在當晚7點44分失聯,郭母9點52分到派出所報案,待員警做完筆錄後,當晚11點14紛請電信公司查詢,11點18分電信回報發話地點,員警11點34分找到人。

法官認為,但根據電信發話位置,郭女在當晚8點10分抵達陳屍的停車場附近,再根據法醫相驗結果,母子倆在燒炭後15到30分鐘內已死亡,因此郭母所提的證據,不能證明查到手機位置就可以避免2人死亡,加上警方協尋有自殺可能的失蹤人口,並沒有立即向電信查詢定位的法定義務,因此駁回國賠申請。

郭母表示,「沒有錢再上訴二審,提國賠只是做功德,只希望未來警方在協尋有自殺疑慮的失蹤人口時,能夠改善作業流程。」對此,台南市警局則說尊重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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