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妓帶4500元被拒指侵應召女 清寒生:我第一次,以為能殺價

▲▼  性侵、迷姦、撿屍、強暴(新logo)(圖/記者黃克翔攝)

▲男學生殺價不成,指侵應召女子。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李姓學生,平常半工半讀學習美髮,2月間收到一名暱稱「VICKY」加LINE好友,並以8000元代價相約在汽車旅館,但他不滿第一名應召女,對方又找了第二名應召女A女,並要求殺價到4000元,A女拒絕後卻指侵得逞,一審遭判3年2月徒刑,上訴後,高院判刑1年10個月,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年僅20出頭的李姓學生半工半讀,苦無機會拓展交友圈、建立自身人際交往關係,又正值血氣方剛的年紀,2月收到「VICKY」加LINE好友後,約定以8000元到新北市汽車旅館從事性交易,但他不滿意第一名應召女,聯繫「VICKY」後,又找來A女,但他卻跟A女說,身上只有4500元,可不可以降價到4000元。

李姓學生說,「因為房間的時間快到,可不可以先完成性行為再去領錢?」遭到A女拒絕後,竟然為了避免被收延長房間使用時間的費用,不顧對方掙扎,強行脫去A女褲子指侵1次,對方嚇得趕緊傳LINE求救,因此遭到新北地檢署起訴,新北地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個月,他不服再提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時,參照A在警局作筆錄時說,「因為急著想掙脫,忘記總共被侵犯次數,場面混亂無法記清楚。」李姓學生則說只有一次,「因為是第一次從事性交易,以為可以殺價。」考量雙方當下是「嫖客」、「應召女」關係,違反A女「性交易的意願」,而不是「性自主的意願」,他當時因為緊張逞快犯行,犯後態度良好,雙方達成和解,也賠償對方損失,自始並無傷害A女意圖。

法官認為,李姓學生沒有前科,領有清寒證明,家庭經濟狀況不佳,大學肄業後在美髮業擔任助理,積極學習美髮,希望能考到設計師執照,也已經被羈押3個月,犯後非常懊悔,因此判決1年10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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