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致傑/大陸嚴打電信詐騙 知情程度讓罪刑差很大

▲信用卡,盜卡,詐騙,電信詐騙,詐欺。(圖/視覺中國CFP)

▲學生要注意打工陷阱,以免成為詐騙集團利用的對象,最終淪為牢囚,葬送未來前途。(圖/視覺中國CFP)

小賴是台灣的大學應屆畢業生,去年5月份剛結束期未考就急著找工作補貼家用,小柯是他的學長,他跟小賴說:我告訴你一個好康,可以去大陸旅遊又可以賺錢,主要是幫兩岸都有設廠的台商節稅轉帳。你是學財務會計,最適合不過了,薪水是轉帳金額的1%,包吃包住,還包兩岸機票錢,趕快決定去不去。晚了,別人就捷足先登了。」小賴心想,從沒去過大陸,去打工賺錢也不錯,而且食宿跟交通費都老板出錢,辦好了台胞證就和小柯及另一位王姓同學三人到了大陸。

到了大陸,小柯馬上依照公司指示,保管另兩人的護照和台胞證,三天後公司寄來了近20張大陸的銀聯卡,並指示小柯搭高鐵用這些銀聯卡到處去取款,再無摺存入公司指定的帳戶。10天內,足跡遍及廈門、福州、深圳、東莞、長沙、武漢、廣州、南昌,鄭州和南京。

小賴查覺到不太對勁,公司要節稅,為什麼要到處領錢又存入別人的帳戶?判斷這應該是不法贓款,而且公司承諾的機票和食宿費及1%的獎金,一毛錢也還沒給,都推託回台灣後一起結算,因此提出不做了,要回台灣。小柯為了安撫他,便將獎金提高到2%,小賴因為證件都在學長身上,不得已只好繼續工作。但就在最後一次到杭州提款時,被公安當場逮捕,並帶著公安人員回住所再抓獲小柯及王姓同學。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時的罪名是「掩飾、隱暪犯罪所得罪」,但是到了第一次開庭卻成了「詐騙罪」。辯護律師閱卷時才發現,關鍵在於第一次在公安局製作筆錄時,小賴因為不知道罪名的迥異會影響將來的判決和刑期的長短,而誤在筆錄上承認:「我有懷疑過那些錢可能是詐騙來的錢。」公安、檢察機關才依此變更起訴罪名為「詐騙罪」。

辯護律師以「掩飾、隱暪犯罪所得罪」極力欲變更起訴罪名,均未獲檢察院及法院認可,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決主犯小柯13年、共犯王姓同學11年、小賴10年有期徒刑,並分處人民幣20萬、18萬、15萬元罰款,三人均不服上訴。

究竟「詐騙罪」和「掩飾隱暪犯罪所得罪」,有什麼不同呢?

首先,構成要件不同。詐欺行為在形式上分為二類: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實質上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則要求是明知該財物可能是犯罪所得或收益,至於是否完全知情犯罪內容或如何所得,則並不要求完全知悉即可入罪。

其次,刑度不同。大陸的「詐騙罪」分為三個級別(均為人民幣):數額較大(3千~1萬元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3萬~1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5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而「掩飾、隱暪犯罪所得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以單處罰金,而情節嚴重的才會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處罰金。

建議台商或台胞們務必留下熟悉的律師聯絡方式,在發生法律事件的第一時間能找到律師做正確的筆錄,並且要找到負責任的律師,才會為委託人的案件仔細研究,投入時間和精力,降低委託人的法律風險。切勿聽信仲介或掮客「可以把人救出來」等等不負責任的遊說,輕則損失財物,重則增加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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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致傑律師●黃致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承辦大陸案件25年,為台灣最早辦理兩岸法律案件的台籍大陸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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