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詐騙管不著、引渡卡關 政院擬具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徐國勇。(圖/記者張暐珩攝)

▲徐國勇13日說明政院擬具「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圖/記者張暐珩攝)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13日討論「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草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表示,刑事案件司法互助是洗錢防制重要一環,未來基於互惠原則,訂定雙方刑事司法互助規範。徐國勇舉吸食大麻為例,在我國屬犯罪行為,可要求他國提供運輸、販賣、製造資料追查,包括搜索、扣押、禁止處分財產,請求互助。

鑑於近年常發生台灣詐騙集團將犯罪地點設在第三國家,指揮中國大陸籍共犯,行騙大陸人或其他國家人士。像是肯亞電信詐騙案,台灣罪犯被送到中國大陸審判一事,徐國勇也指出,「這是國際現實,就算美國人在新加坡犯罪遭鞭刑,也無法阻止」。因為台灣外交處境特殊,與許多國家沒有邦交,為了因應國際詐騙案或其他刑事案件的國際司法合作,因此要盡快建立國際間的刑事司法互助體制。

徐國勇指出,有的國家吸食大麻合法,但在台灣絕對禁止,我國可以根據「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跟他國協議,要求幫助。這是一個原則的要件,像吸食大麻有涉及運輸、販賣,相關規定,都會做相關處理,請求互助。另外,搜索、扣押、禁止處份財產,執行有關犯罪的扣押物、沒收物、追增財產、刑事犯罪裁判或命令,必須符合兩個國家都是處於犯罪的狀態。

又如林克穎撞子孝子等事件,在互助法中,我國提出請求時,得保證事項及豁免前來我國提供協助人員的義務或責任。徐國勇舉例,如果有一名美國人是共犯,以前只能將相關資料要求美國人協助辦案,但在美國所做的公訴,證據力會產生問題。如果要求罪犯到我國作證,他國可能會怕違反引渡條約而卡關。互助法可讓我國能跟其他國家做相關保證,由法務部提供豁免讓罪犯在審判後回國,接受本國的制裁。

徐國勇強調,此互助法是基於互惠原則;如果兩國沒有互惠,也可以拒絕。可以拒絕的事由包括損及我方國家安全、主權、公共秩序利益、國際聲譽;提供協助會受到宗教、種族、國籍、階級等刑法不利的處分,可以違反互惠原則,包括像是政治理念不同,也都可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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