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自帶白酒喝到「掛」 法院判同桌友人跟老闆賠錢

▲夜店,牛郎,男公關,男妓,喝酒,女強人(圖/CFP)

▲湖南男子與朋友喝酒聚餐,隔天卻因酒精中毒死亡。(示意圖/CFP,下同)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湖南一名鐘姓男子在一場好友間的聚會自帶3瓶白酒助興,隔天卻因酒精中毒死亡,釀成悲劇,失去兒子的鐘某父母將同桌的4人及餐館老闆告上法庭,求償50萬元人民幣(約227萬元台幣)。法院最後判決同桌一起喝酒的3人需賠償原告5萬5723元人民幣,沒喝酒的友人跟消夜店老闆則須賠償9287元人民幣。

湖南平江縣農民秦河清在去年邀請好友鐘某一起吃宵夜,鐘男還從家裡拿了三瓶未開封的白酒,一起在王平所經營的石嶺村夜宵店裡吃飯喝酒,當晚同桌的還有秦河清女友周純、好友王錚錚及王由。

在吃完宵夜後,鐘某因喝醉不能行走,於是王由便開車送他回家,因家中沒有其他人,王由與王錚錚扶著鐘某到床上躺下,還幫他脫下鞋子、蓋好被子後離開,沒想到第二天上午,鐘某被發現因酒精中毒死亡。鐘某父母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向同桌的秦河清、王錚錚、王由、周純及宵夜店老闆王平告上法庭,索賠50萬元人民幣(約227萬台幣)並訴求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喝酒示意圖、聚會、示意圖、酒。(圖/CFP)

平江法院一審認為,本案死者鐘某自身負有重大過錯,同時,從法律上講,飲酒人與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事實上已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係,即提醒他人的義務,且宵夜店老闆王平儘管未提供白酒,在飲酒過程中也提示過「你們不要喝醉了」,但作為一個經營者,仍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酌情認定由死者鐘某自負80%的民事責任;被告秦河清、王錚錚、王由作為邀約人或同桌飲酒人,各承擔6%的民事責任;被告周純作為同桌人承擔1%的民事責任;被告王平作為經營者承擔1%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後,鐘某父母及秦河清、王由上訴,稱一審對責任劃分不當,但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對各方民事責任劃分較為妥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湖南嶽陽中院近日就該案作最終判決被告秦河清、王由、王錚錚分別賠償原告55723.07元人民幣;周純、王平分別賠償9287.18元人民幣;5被告對賠償義務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法院判決同桌友人跟餐廳老闆都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法院。(圖/視覺中國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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