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準統促黨 《政黨法》明定黑道、貪污者禁當黨主席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政黨法》。(圖/記者翁嫆琄攝)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政黨法》。(圖/記者翁嫆琄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台灣開放黨禁滿30年,首部「政黨法」終於在10日三讀通過。針對之前曾在台大鬧事的中華統一促進黨,三讀條文也規範,如果政黨連續4年都沒推候選人參加選舉,將可廢止其備案。同時,若犯內亂外患罪、犯貪污罪、犯組織犯罪防治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政黨負責人。

統促黨2005年組成,但實際上鮮少參與選舉,躍上媒體版本的則多為暴力脅迫案件,近期又因在台大毆打學生,引發爭議。因此,有立委提議,應在《政黨法》訂定規範,以避免團體藉「政黨」名義從事其他行為。

《政黨法》通過條文指出,政黨若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代表大會、連續4年未推薦候選人參與公職人員選舉,將可廢止其備案。民進黨立委趙天麟在審查時曾表示,例如統促黨顯然有暴力、組織性犯罪的狀況,應該對政黨有更多的約束;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也說,解散沒推候選人參選的政黨是合理的。原本國民黨立委認為違憲,但協商後朝野立委都同意通過。

條文指出,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 外患罪;曾犯貪污罪;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等,經判刑確定,不能擔任政黨負責人。

另外,三讀條文明定,政黨不得在政府機關、軍隊或學校設置黨團組織,違者可處政黨50萬元以上、250萬元罰鍰;政黨也不得招收未滿16歲的人為黨員,違者最高可處50萬元。

同時,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的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30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而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而完成法人登記的政黨,也應囑託法院解散其登記;未經法人登記的政黨在解散後,財產清算則準用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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