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外遇僅告第三者 縱容另一半出軌告不成通姦

▲感情出軌,第三者,外遇,通姦。(圖/視覺中國CFP)

▲刑法有通姦罪處罰身體出軌的配偶,如果配偶願意原諒另一半,法律上也會一併免除他受到刑法追訴。(圖/視覺中國CFP)

幾天前跟朋友聊天,講到一個滿有趣的問題:「你願不願意讓另一半單獨跟他的前任伴侶同住一個禮拜?」

有趣的地方是,我以為答案只有一個(怎麼可能願意!),沒想到大家的想法都不太一樣。

不願意的理由,其實就是直覺地認為住一起一定有問題、會亂搞,怎麼可能放心,好像一答應就會出事,變相同意另一半去拈花惹草。

但也有聽到願意的想法,覺得另一半條件有點好,如果他要亂搞,平常多的是時間與機會,要擔心根本擔心不完,而且前任就是有問題才分開,應該很難有新鮮感或興趣了。

不過不討論觀感問題,單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如果在這樣想法下的同意,然後對方亂來,不見得你就會因為同意而無法主張配偶權益。

刑法有通姦罪,以處罰身體出軌的配偶,這個大家都知道。你可能不知道的是,如果配偶願意原諒另一半,法律上也會一併免除他受到刑法追訴、處罰。刑法245條規定,若配偶願意「縱容」(事前)、「宥恕」(事後)另一半的通姦行為,就不得告訴(不能找檢察官來起訴通姦的配偶)。

事前同意自己的夫、妻,與他的前任伴侶出遊、同住,會不會構成上面規定的「縱容」,之後出事時讓自己不能去告呢?從目前的法院見解來看,應該是不容易的。

所謂的縱容或宥恕,實務見解認為必須心中要有「真意」,也就是你真的知道通姦行為存在,也願意原諒,並且需要把這個真意表達於外在,用明示或暗示也行,總之必須讓人知道,那才構成縱容、宥恕。如果只是因為各種原因(不管是生活考量、經濟考量等),選擇隱忍、沉默而暫不提告,都不算數。

因此,如果事前並不知道有通姦行為發生,只知道配偶將與他人出遊而同意,不會構成通姦罪的縱容,事後發現的話還是可以去提告。

但如果知道對方就是要去「極樂之旅」,例如換妻或換夫俱樂部(不要說我騙人,去查判決真的查的到這種社團)仍給予同意,那就會成立事前的縱容,之後就不能再提告了。

至於話該怎麼說,才會/不會成立縱容,這可能要看個案。在一個判決裡,夫妻貌合神離已久,妻子早已與情人離家同居一陣子,兩人僵持無法協商離婚,某日夫傳訊息告訴對方「你自己去跟XXX過生活,從此我們互不干涉」。法官因此決定,這位先生已構成事前的縱容,不能再來法院告他的妻子。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話不要亂說,傲不要亂驕。(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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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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