鬆綁規定!下架網友侵權內容 網路平台擬可免責

▲手機,傳訊息,低頭族,滑手機,傳line。(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交網路平台如果對使用者侵權行為做適當處置,將可免責(示意圖/本報照)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行政院30日的行政立法協調會報討論「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電信管理法草案」;會後由行政院副發言人張秀禎轉述討論內容,其中「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規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例如臉書等社交網路平台,如果得知使用者有侵權行為,只要即刻下架或其他適當處置,在內容無虞後重新上架,將不用負賠償責任。

張秀禎表示,「數位通訊傳播法」主要重點如下:

1. 明定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要公開揭露營業的相關資訊,例如自然人、團體、營業所名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管許可的文號及聯絡方式;另外,按照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公告服務使用條款包括隱私權、資訊安全政策、檢舉通報管道及申訴機制等。

2. 規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法條的精神是在維護言論自由的前提下,促進網際網路服務的發展。

1)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自己提供的資訊負法律責任;對所傳輸或儲存的他人資訊不負審查或監督的責任。

2) 提供寬頻上網服務的業者,在特定情形下(資訊傳輸由使用者發動、或自動化處理且沒有進行任何篩選修改),對使用者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3) 提供如雲端儲存服務的業者,在特定情形下(不知資訊違法或知道違法後移除),對違法的資訊不負賠償責任。

4) 針對像社交網路平台,在特定情形下(知道侵權後即下架,或其他適當處置,查證後沒有問題,資訊重新上架),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補充說明,如果平台業者對侵權行為沒有進行下架處置,或通知侵權者,就回歸一般法律規定,要是主張被侵權者連同平台業者一起提告,是否會有附帶責任,將由法院判斷

另外,「電信管理法草案」重點如下:

一、降低市場參進門檻:將特許、許可制修正為登記制,明列應辦理登記的事項,沒有登記者,只是無法取得電信管理法賦予的相關權利,以鼓勵事業參進,並給予經營彈性。

二、明確規範經營義務:電信管理法雖然給予事業進入市場與經營的最大彈性,但是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確保公共利益必要範圍內,將業者遵守之義務,以其經營行為或樣態,大致分為一般義務、特別義務或指定義務三類。

三、為因應市場快速轉變,維護公平競爭,將管制對象由業務市場主導者改以衡量具有市場顯著之力量之經營者( 指對特定電信服務市場具重大影響力者,例如:中華電信固網的電路出租,新的電信管理法會要求其會計分離也會規範其出租費用),對其採取不同程度管制的矯正措施,以有效的促進產業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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