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疼女兒被主管罵怒衝補習班 父母嗆「黑道」判各罰5千

▲▼補習班,南陽街。(圖/資料照)

▲張女父母不滿女兒被罵,跑到補習班櫃檯理論。(圖/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台北市某補習班一名24歲張姓女老師去年因工作表現不佳,遭余姓督導斥責並嗆「活到現在我有能力可以傷害人。」張女父母得知後,氣得到櫃檯找曹姓負責人理論,還大聲辱罵督導是「黑道、流氓、黑道還好意思跟人家做什麼老師。」遭余男提告。法官依共同犯公然侮辱罪,將2人各處罰金5000元,均得服勞役5日。

檢方偵查,張女大學畢業後就到該補習班工作,2016年6月間張女因工作表現不佳,遭余男斥責,張女回家後將事情告訴父母,2人不捨女兒受氣、懼怕,某日中午跑到補習班櫃檯找負責人理論,並當場大罵余男是黑道、流氓等語。張女父母到案後,矢口否認有辱罵對方,辯稱只是想到女兒工作的地方了解上班狀況,並問負責人「「為什麼督導要說他可傷害一個人?」不過補習班監視器有錄音,且也有另名老師證稱聽到2人辱罵。

余姓督導證稱,因張女有在工作交接本上留言,不滿負責人下達的指令,有對她說她的反應過頭,也確實有說過「人活到50歲,想要修理一個人不是一件難事,那是個人的選擇,但我不會」,意思是指這些事情在口頭上贏了又怎麼樣,他也可以修理張女,但他不會這麼做,要等張女冷靜一點再想想看。

張女父母辯護律師主張,被告2人與負責人談話直至離開前,均未以「黑道」、「流氓」、「黑道還好意思跟人家做什麼老師」等語辱罵余姓督導,補習班與被告2人處於絕對相反立場,陳述難免渲染、誇大,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被告2人犯行,且該補習班非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而與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公然」情境要件不符。

士林地院審理,根據證人證稱及補習班架設的監視器錄音,認為被告2人僅因女兒與余姓督導間有言語衝突,即在補習班之公開場所,以「黑道」、「流氓」、「黑道還好意思跟人家做什麼老師」等語辱罵,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又被告2人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今未與對方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犯後態度非佳,不過念在被告2人出於愛女心切,惡性並非重大,且被告原先曾準備道歉聲明,打算和解,但對方要求登報道歉才破局,堪認2人尚非毫無悔意,因此依共同犯公然侮辱罪,各處罰金新臺幣5000元,均得服勞役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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