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透過女友收賄奠儀10萬 宣判前洩密判囚1年定讞

▲最高法院,一級普通法院,最高院,終審機關,隸屬司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最高法院今就洩密部分判林德盛1年有期徒刑。(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11年前承辦曾姓男子販毒案,涉嫌利用父喪收受曾妻以「奠儀」名義賄賂台幣10萬元,將曾男從一審20年改判為無罪,且在宣判前將結果轉告給曾妻。高等法院過去依貪污、洩密罪,判林10年6月;洩密罪部分,最高法院今判1年有期徒刑確定,林將入獄服刑,至於貪污部份則撤銷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林德盛時任花蓮高分院法官,在當地結交一名陳姓女子,2006年間承辦曾男販賣第1、2級毒品案件,而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刑事組小隊長王文俊竟向曾妻表示,與承辦法官有交情,暗示用「100萬來換10年」,進而介紹雙方在卡拉OK店認識,曾妻為籠絡並保持良好關係,持續送洋酒禮盒、名牌包等禮物給陳女,同時剛好適逢林父過世,曾妻便拿10萬「奠儀」給林德盛。

沒想到,林德盛果將曾男被訴販賣第1級毒品部分,將第一審10年判決改判無罪,但販賣第2級毒品部分,則維持原判9年,而林德盛在宣判前,還先將結果洩漏給王文俊再轉告曾妻,而王事後又以「後謝」為名,向曾妻索賄6萬元。

最高院認為,二審認定曾妻持續送禮給陳女是為建立關係、套交情,另方面又認定10萬元屬賄款,6萬元是「後謝」,但曾女曾提到賄款金額有100萬、300萬等,「是否有『前金』之約?奠儀實際性質為何?未見查明。」因此被訴共同貪污受賄部分撤銷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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