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守一/5歲女童在北車全裸,尊重是教育的真諦?

▲小女孩。(圖/視覺中國CFP)

▲小孩沒有隱私權的概念,但並不表示她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家長的責任就是保護她。(圖/視覺中國CFP)

5歲的女孩因為覺得熱,不想穿衣服,要求要把身上的衣服脫光光,全身裸露,若你是她的父母,你會同意她這樣做嗎?

如果地點在她的房間、客廳、庭院、台北車站,答案會有甚麼不同嗎?我們以近日受到爭議的台北車站全裸的5歲小女孩例子來論證。

贊成的人認為,因為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可以決定自己的身體要如何運用,5歲的小女孩也有身體自主權,可以決定她要不要穿衣服,儘管在人來人往的台北車站。

反對的人認為,儘管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但是身體自主權並非無限延伸,也是有限度的。如果我們同意大人的身體自主權不可以因為覺得熱,就可以在台北車站赤裸全身,那麼,小孩的身體自主權也同樣受到限制。

教養派的人則認為,教導小孩表達自己的感覺,大人不要否定小孩的感覺。當小孩愈來愈精準知道自己身體的感覺,建立身體的界線,而且因為長久累積被尊重的經驗,就可以放膽拒絕任何人的不當碰觸。

大部分的人會認同教養派尊重小孩的感覺,但是在這個具體的案例中,小孩問過母親後,母親同意她把衣服脫光,這已經不是尊重小孩覺得熱,而是已經從尊重小孩的感覺前進到尊重(不干涉)小孩的決定和行為。這會衍生出甚麼後果?

在這個例子上衍生出的後果就是,小孩拋棄了她的隱私權而不自知。

人們穿衣服有各種目的,為了保暖、展現美感、顯示身分、因應場合、突出階級和品味,不一而足,但有一個最基本目的,就是我們不想讓別人看到我們光溜溜的身體。反過來說,當我們當眾裸身的時候,意味著別人可以觀看我們的身體,例如海濱的日光浴、反核電孕婦媽媽露出的便便大腹、某些把裸身當作道具的行動藝術,或者脫衣舞孃、鋼管秀等。

或許小孩天真無邪,並沒有隱私權的概念,但並不表示她不受隱私權的保護。她有權利拒絕別人觀看她的身體,而保護她的隱私權,確保她不受別人觀看,卻是大人的責任。

在這個事件中,沒有人強迫小女孩脫衣,一切是她自願的,而且得到大人的同意(尊重)。所以,隱私權的拋棄是有效的,街上任何人都可以來觀看小孩的身體。我們假設母女對隱私權的拋棄有相同的認知,不在意別人的觀看,將來照片被起底時,小孩也不會責怪媽媽,「當時我還小不懂事,妳為什麼不阻止我呢?」儘管如此,還是留下一個問題,以隱私權作為代價,來確保小孩不會覺得熱,這划算嗎?沒有更好的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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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守一,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辦公室主任。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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