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轉門條款擬修法鬆綁 黃偉哲堅持應既職務、行為禁止

▲旋轉門條款倏法,立委黃偉哲堅持應該改為「既職務禁止,又行為禁止!」。(圖/黃偉哲提供)。

▲旋轉門條款倏法,立委黃偉哲堅持應該改為「既職務禁止,又行為禁止!」。(圖/黃偉哲提供)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高階公務轉任民間企業,銓敘部擬比照先進國家,從「特定職務禁止」改為「特定行為禁止」,修法鬆綁「旋轉門條款」,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批評,現行法條都已經無法約束了,他反對「旋轉門條款再放寬,若要修法應該是改為「既職務禁止,又行為禁止」。

黃偉哲表示,現行《公務員服務法》明定,公務員離職後3年,不得擔任與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被稱為「旋轉門條款」,銓敘部上週卻向試委報告《公務員服務法》修正案。

銓敘部擬提出,原公務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擬放寬為離職後2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3年內職務直接、間接相關的營利事業和財團法人董監事。

針對銓敘部對「旋轉門條款」的動作,黃偉哲認為,根據現行的條款,內閣的金融幫、財經幫高官,幾乎下台後就被延攬到銀行任職,現行法條的巧門很多,例如在銀行局的人,會被延攬到保險公司,「是保險不是銀行,你抓不到!」過幾年再轉到銀行、金控,很多問題就是這樣爆出來的。

黃偉哲認為,依現行條款,旋轉門條款就有很多巧門可以走了,不應該再放寬,銓敘部卻表示,修法方向是比照先進國家,要將「特定職務禁止」、改為「特定行為禁止」,黃偉哲堅持應該改為「既職務禁止,又行為禁止!」

黃偉哲解釋,「職務禁止」是指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特定年限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相關職務的規定;而「行為禁止」則是指不得就與離職前特定年限內原掌理的業務有直接利益關係的事項,為自己或他人利益,直接或間接與原任職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接洽或處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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