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橋車震13歲少女「請她吃糖」 色男二審獲輕判緩刑

大坑情人橋。(翻攝自台中市觀光旅遊網)

▲色男帶13歲少女到台中大坑情人橋附近隱密處車震,二審獲輕判緩刑。(圖/翻攝自台中市觀光旅遊網)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一名梁姓男子,2014年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一名年僅13少女,2人第二次見面後,梁男便開車載少女到大坑地區隱密處,在車上與少女發生性關係。梁男一審遭判刑7年,不過二審法官考量他與少女和解,加上車震過程中少女喊痛,梁男隨即停止,還帶少女買糖、止痛藥,因此認為他並非完全不顧少女感受,原判有法重情輕過苛情形,因此援引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

梁男在2014年4月初透過BeeTalk軟體認識該名少女,同年4月17日相約出遊看夜景,2人相談甚歡,同年4月24日晚間梁男又約少女見面,之後開車載他到大坑地區,將車停妥在情人橋附近隱密路邊,在車上與少女發生性關係。

由於這是少女第一次性行為,她過程中感到肚子、下體疼痛,表達「不要」、「很痛」,梁男隨即停止,並開車載她離去。路途中,少女想起朋友說過吃糖可以止痛,梁男便帶她到便利商店買糖吃,之後又到藥局買止痛藥,讓少女舒緩疼痛感,隨後2人又一起去逛夜市。

同年8月1日晚間,少女父親無意間發現她手機裡有自拍裸照,少女才坦承是要傳給網友的,並坦承2人有過性關係。少女父親報警提告,台中市第五分局循線找到梁男,報請檢察官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梁男辯稱不知少女未滿14歲,也沒有與對方達成和解,不過法官查明少女在交友軟體帳號上有登錄真實年齡,梁男顯然知道少女年紀,卻仍與她發生性關係,因此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2月徒刑。

全案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梁男僅因一時衝動,與未滿14歲少女發生性行為,但當少女喊痛時,梁男還未射精就停止性交動作,且還帶她購買糖果、藥物緩解,表示梁男知道省悟,並非惡行重大之人。

法官考量梁男已經賠償少女60萬元,雙方達成和解,對方家長也不願追究刑責,且梁男年紀還年輕,又是來自單親家庭,若是入獄服刑,勢必會斷送大好前程,因此改輕判他2年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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