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清泉崗消失的毒品,何去何從?

▲毒品,吸毒,針筒。(圖/視覺中國CFP)

▲清泉崗毒品丟包案中的安非他命該如何處理?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會由檢方沒收並銷毀處理。(圖/視覺中國CFP)

今年2月在台中清泉崗基地爆發的毒品丟包案,當時在基地內查獲53包安非他命。根據媒體報導,其中10名官兵在初篩、複驗後仍有海洛因反應,在採集官兵毛髮送驗,以及相關就醫紀錄、醫院藥單的證明,法醫研究所認為無法排除官兵服用感冒藥導致陽性反應的可能,因此檢方處分10名官兵不起訴。

看到這裡,不少人可能會對此結果譁然。不過我們可以看到,檢方在偵查此案時,並未僅依驗尿結果為依據,而是進一步送驗毛髮,並函訊官兵就診診所、時間和記錄,顯示這10名官兵皆有服用感冒藥伏咳錠(Anticough),其中有磷酸可待因錠(Codeine Phosphate)等成分,會造成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檢察官即使在散落安非他命的清泉崗基地,仍謹遵「無罪推定」原則,參考法醫研究所鑑定結果下,才做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如此處置,應屬適法,也可看出其用心之處。

然而,目前散落的這53包安非他命仍未查出是誰放置,至於這些毒品會怎麼處理呢?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規定,當查獲第一、二級毒品時,不管屬於誰的都以沒收並銷毀處理;若是第三、四級毒品,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也是沒收銷毀。另外,如果是醫藥、研究或是訓練用途,則不會被銷毀。目前安非他命被列為第二級毒品,因此雖還未查出毒品的主人,這些在清泉崗的流浪毒品會由檢方沒收並銷毀處理。

毒品的沒收與銷毀規範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而「沒收」本身是獨立於刑罰和保安處分的第三種刑事法律效果,只要在成立不法的情況下,可對「違禁物」、「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和「犯罪所得」進行沒收。以毒品來說,是法律禁止私人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行使的物品,因此不論是屬於誰所有,都必須予以沒收。

雖然過去國防部發生的種種事件,使民眾對此案結果評價不一,但檢察官不受外在環境動搖而秉持「無罪推定」的精神,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至於究竟是誰、因為什麼理由將毒品灑向清泉崗,檢察官也應勿枉勿縱,進行詳盡的調查。(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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