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芳玉/療癒的司法 從翻轉傳統訴訟觀念開始

▲握手,關懷。(圖/視覺中國CFP)

療癒式司法著重於司法行為對當事人造成心理、情感的影響,透過法院、律師、檢警等,減少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受到創傷。(圖/視覺中國CFP)

在民事法中,司法是為解決私權紛爭的平台,尤其「訴訟標的理論」,確立了審判的客體或核心為「請求權、形成權」,於刑事法,則是國家刑罰權,這些理解與法律運作,都是建立在「法釋義學」的內涵裡,也就是法條主義至上的脈絡。但就如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副教授王曉丹在一篇《法社會性的失落與追尋/初探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文中所述的:「法條主義」的法律觀所造就的是法律與社會之間無法溝通的鴻溝。

我認為法律與社會無法溝通的鴻溝,造成司法不被信賴的主要原因,甚至對司法是從恐懼、不安、失落、悲傷到憤怒的。王曉丹在該文中說:「人們對某些法律事件的反應往往呈現兩極,當法律問題的結論對自己有利時,就會說『法眼無邊,疏而不漏』;對自己不利時,就會說『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用的』。」這句話相當不中聽卻中肯。

一趟司法歷程,怎能讓人民歷經恐懼、不安、失落、悲傷到憤怒?我們必須承認與面對傳統的司法觀,確實太漠視人民的「司法創傷」了。當然了,在法律人的觀點,那是不懂法律的人的問題,不是他該關心、更不是法律的事,但真的是如此嗎?家事法的立法精神既然提到「從社會上、心理上或感情上為妥適處理」,就可以明白,這當然是家事司法的事。

必須澄清的是,司法創傷,並非單指司法人員讓人民受傷,而是司法制度本身就會必然地造成人民的創傷,例如辯論主義下的互為攻擊,證據法則下的互為蒐證、諜對諜,爭取子女親權下造成搶奪子女、子女與父母疏離、忠誠困擾等。這些司法制度,都在「暗示或誘使」夫妻、家庭內的孩子或其他成員,在司法的過程中捲入失落、撕裂與憤怒等創傷議題,這些本都不該是人民所預期的「日常對話」,但在訴訟化後,這些當事人都因此學習這種「對話與關係」,縱使法官努力地勸喻或盡力透過調解降低司法創傷,但成效實在有限。

在美國有門行之有年的學科,「療癒司法」(Therapeutical Jurisprudence),不同於修復式司法,療癒式司法著重於司法行為對當事人造成的心理、情感及行為模式影響的學科,主張透過法院、律師、警檢、專家證人等角色,減少當事人在司法過程中受到的反療癒傷害,增進當事人的心理健康。姑不論這門學科是否適用於我國司法,但至少提醒了,傳統的訴訟觀確實有重新檢視與調整的空間。

回到前面所述的命題:「家事法真能夠解決家庭紛爭嗎?」訴訟觀點是為呼應當事人的「訴求」,還是解決當事人間的「紛爭/衝突」?這個答案很簡單,司法當然是為解決家庭紛爭,而不是製造更多紛爭與對立。

在這個理解下,我們有無可能暫時忽略當事人二分法、輸贏式的訴求,也就是適度的把司法重心從「訴訟結果」,移往「訴訟過程」的處遇。

▲離婚,家庭。(圖/視覺中國CFP)

▲辯論主義下的互為攻擊,證據法則下的互為蒐證、諜對諜,爭取子女親權下造成搶奪子女、子女與父母疏離,都是需要「療癒式司法」來改善的部分。(圖/視覺中國CFP)

舉例說明,把「親權由誰擔任」的訴訟觀點,翻轉為「父母如何分配責任」、及「親子安排」的觀點,前者是「訴訟結果」,後者是「訴訟過程」。並且讓所有涉入家事法庭之人,法官、律師、社工、家事調查官及程序監理人等,都以「調整家庭關係、降低衝突」的司法處遇,處理「父母如何分配責任」、及「親子安排」作為工作優先目標,而非「誰適合擔任親權人」。

因為「誰適合擔任親權人」的論述,本來就可能帶來「剝奪感」,沒有幾個父母扛得起這種司法焦慮與創傷,「我怎麼可能被評價不適合當孩子的父親或母親?」「你們(法官或家調官、程序監理人)這些人都被對方騙了,他從來就不關心孩子。他是為了要讓我放棄財產、報復我,所以故意跟我搶孩子的!」若涉及家戶長的傳統文化,男性的家族更不容許失去「隨著我們姓氏、家族的孩子」,讓身為父母的當事人,礙於家族的壓力,即便真想停止一切紛爭讓自己與孩子生活回歸正常都極度困難。

此外,所有的司法案件都將審判與執行分割,執行事件另由其他執行處或執行署執行。但家事法相當特別,強制執行外,多了另一個選項「履行勸告」,也就是由作成和解、調解或裁判的法院調查或勸告一方當事人確實履行執行名義的內容,而不是一開始就使用強制力。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該注意未成年子女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未成年子女意願、執行急迫性、執行方法實效性及兩造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程度等。

也就是家事法雖然也是重於結果,並與其他民刑法都是將審判與執行二元化,然而仍調整與修正許多傳統的執行策略。不過在此我想要強調的是,如同前述把司法重心從「訴訟結果」,移往「訴訟過程」的處遇,既然如此,「執行」的內涵應先在「訴訟過程」中就試行實踐、觀察與調整,把司法資源集中運用於前端的「過程」,更勝於「執行」的後端;因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透過強制執行,只是誘發更多的關係撕裂、司法創傷和衍生其他訴訟而已,甚至讓抗拒探視的孩子更誤會並與聲請執行的父或母加劇敵對關係而已。

關於以上翻轉傳統訴訟觀點的論述究竟適當與否,以及如何正視司法真正解決家事紛爭的實益性,並降低人民的司法創傷,終究有賴家事專業的學者與實務界更多的研究,這非一場短期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可以解決的事,實在需要長期的觀察與調整;因此我才會在國是會議提出建言,司法院宜建立任務性的編制,透過「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結合法律及非法律的心理、醫學、社會學等跨專業的多元整合性平台,建構在地化的兒少及性別司法,也就是採取滾動式、朝野及各專業間合作式、溝通式、實踐性的司法改革運動方案。

即便那是一盞天燈,我也責無旁貸地應該點上這盞天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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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芳玉,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董事、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委員、立法院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外交部訴願委員會委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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