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障男放火燒「ATM+9輛車」... 毀掉約5000萬獲判4年

火焰,火(圖/達志/示意圖)

▲謝姓精障男子不是第一次企圖放火燒ATM...(圖/達志/示意圖)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佛山市三水區東海藍灣精障縱火犯,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他在2016年8月初到農信社提款機旁,用打火機點燃棉布後逃離現場,火勢往四周擴散,燒毀提款機、空調、廣告看板等還殃及門前的8輛汽車,犯案後轉往另一處,再燒毀1輛汽車,損失估計約人民幣1063萬(折合新台幣近5000萬元)。

綜合陸媒報導,當時把車停在案發區的曾先生說,「我聽對面大廈的值班警衛說,他看到是銀行自動提款機電線短路起火,把銀行的告示牌燒壞,掉在車上,引起旁邊的汽車接連起火。」事發後,居民間流傳3種起火版本,一是汽車自燃;二是ATM電線短路起火;三是人為縱火。

經過三水法院審理查明後發現,謝姓男子8月6日淩晨5時30分左右,帶著作案用的打火機、沾有汽油的棉布到事發地,徒步走到ATM旁,將打火機點燃棉布後逃離現場,火勢迅速延燒到門前的8輛汽車,後來又到西南街道海橋街一巷3座樓下,點燃毛巾丟在汽車下方,導致車子的車頭被燒毀。

警方作案當天下午3時左右,將謝姓男子逮捕到案,隨後送往醫院鑑定。謝姓男子被診斷出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三水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謝男犯放火罪,判處4年有期徒刑。一審宣判後,謝男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他是被人用無線電波控制大腦的情況下才去放火,認為自己也是受害者。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上訴人所提的理據不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謝男家屬表示,曾在2013年發現謝男患有精神疾病,後來謝男2015年離家後就失去聯繫,直到三水東海藍灣放火案才有謝男消息。據了解,謝男先前就曾試圖火燒提款機,先是在廣西玉林,後來在廣東化州,前面那次沒有成功,後者案發後隔日,再次準備火燒另外一家銀行時被警察抓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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