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轉門條款 擬採行為禁止

▲旋轉門,旋轉門條款,商人(圖/視覺中國CFP)

▲「旋轉門」限制目的是要避免瓜田李下,防範公務員利用職務替未來出路牟利。(圖/視覺中國CFP)

文/《經濟日報》邱金蘭

行政院將全面檢討公務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公務員服務法》中的「旋轉門」條款也在檢討範圍內,行政院相關部會擬建議銓敘部,從現行「職務禁止」改採「行為禁止」,以兼顧維護公益、工作權及政府攬才。

知情官員表示,有關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規範,目前散布多項法律,行政院請法務部全面檢討,並洽相關部會意見後,本周將向行政院長林全提出報告。

據了解,最受關注、爭議多年的「旋轉門」也在檢討範圍內,官員強調,《公務員服務法》主管機關是考試院銓敘部,行政院討論結果只能向銓敘部提出建議。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之1規定,公務員在離職後三年,不得擔任與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監事、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這就是「旋轉門」條款。

「旋轉門」限制目的是要避免瓜田李下,防範公務員利用職務替未來出路牟利。但實施多年下來爭議不少,引起不少公務員批評,也讓政府部門尋才不易。

這次行政院指示法務部全面檢討公務員有關利益迴避規範,相關部會建議檢討「旋轉門」規定,將現行「職務禁止」規定,改為「行為禁止」規範,以兼顧維護公益及公務員權益。

「行為禁止」等於是事後管制,以實際行為判定是否有利益輸送,不像「職務禁止」一開始就假設每個人都有問題,不准擔任任何職務。美國即採用「行為禁止」作法。

舉例來說,金管會主委卸任後,不能立即到民營銀行上班,這就是「職務禁止」如果採「行為禁止」,金管會主委可以去民營銀行,但不能為了自己或他人利益,與離職前單位接洽業務。行為禁止以直接犯罪行為作規範,較合理也兼顧工作權。

官員表示,2008年2月22日大法官作出第637號解釋,認為旋轉門條款未違憲,但採「職務禁止」的立法方式,及對違反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攸關離職公務員權益甚鉅,宜由立法機關依這項規定實際執行情形,審酌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的重要公益,以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的均衡,妥善設計,檢討修正。

銓敘部曾依大法官這項解釋,提出公務員服務法修法案,將「職務禁止」改為「行為禁止」,但在立法院未審查通過。(本文轉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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