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判決筆記 竟告法官未審先判

▲法務部第二辦公室,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莊姓女子閱卷時拿走夾在卷裡的紙條投訴法官未審先判,台灣高等法院已請台北地檢署調查偵辦。(圖/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灣高等法院在7月5日發表聲明稿,內容是針對鏡週刊標題為「離譜未開庭就有判決書、高院法官驚爆未審先判」的報導。

該報導指出葡萄王集團旗下的葡眾公司一名莊姓直銷商,與合夥人因股權糾紛鬧上法院,再開庭審理前莊姓直銷商進行閱卷時,發現一張寫著上訴駁回的紙條,她認為法院還沒有審理就先判她敗訴明顯是「未審先判」。

臺灣高等法院表示,該備忘資料是本案承審法官在看過雙方的聲明與答辯所記下的筆記,再隨著審理證據過程中修正。而且這份備忘資料上附註多項待查事項,有待於準備程序期日等兩造當事人補充或說明,並不是最終確定的心證結果,在經辯論終結及合議庭評議前,不是正式判決書並不會有任何法律效果。

除此之外,臺灣高等法院是二審法院,案件須採合議庭審理方式,絕不可能由受命法官一個人就決定結果,而是要由合議庭三位法官共同審理。莊姓直銷商會取得備忘資料是因為書記官在承辦法官休假時誤拿,才會出現在閱卷卷宗中。

針對該備忘資料,臺灣高等法院也表示莊姓直銷商將此備忘資料擅自攜出,已經涉嫌犯下了竊盜與侵占罪,臺灣高等院對此事已經請臺北地檢署進行調查偵辦。另外為了避免相關疑慮,本案法官已迴避,改由其他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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