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沙盒扶植金融創新 金融監理沙盒的公務員免責建言

▲商機,金融監理沙盒,商務,商務運轉(圖/視覺中國CFP)

▲行政院院會5月4日通過有關「金融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未來金管會將開放金融業及非金融業,參與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圖/視覺中國CFP)

文/張中一

偶然機會與某位曾上過新聞但從沒互動過的知名網路人士討論起了金融監理沙盒該如何落實公務員免責,好讓公務員可以放手讓不管是金融業者或金融科技業者都能夠進行金融科技創新,這個問題其實是一個大哉問,在此初步寫出一點個人看法,未來需要有實務經驗的公務員、法律專家等就此進行討論並訂出良好規定。

釐清免責範圍

我們首先要釐清,所謂的免責指的範圍是什麼。目前的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在第27條提供了申請人的免責保護,卻對於審核的公務員缺乏相關描述。這個免責指的是,公務員在法律授權的範圍下做出決定時,不受刑責與民事責任拘束。但是,所謂的免責並不包含政治責任的免除。

我們說權責、權責,政府官員只要是在合法授權範圍內做出決定,就不需要擔心被抓去關或罰錢。既然我們談到是免於刑責,但必須要承擔政治責任。毫無疑問地,我們說的是免除所有政府官員(包含政務人員與事務人員)的刑事與民事責任,但是我們認為政務人員需要承擔政務責任

角色的轉換

為什麼在金融監理沙盒裡,我們要特別強調公務員的免責?因為金融監理沙盒透過部分開放原本不為法律所允許的商業模式,轉嫁風險給公眾嘗試更多進步與獲利的機會,這種制度在本質上是鼓勵全民適度地用冒險來獲利,同時透過鼓勵申請者冒險投資以開創新藍海,整件事情在本質上就是在圖利特定廠商。

因此如同筆者長期以來持續主張的,金管會應該要適度轉型,從原本的純粹監理機構,變身成為兼顧監理與金融發展促進的單位。沒有從根本做到角色的重新定位,我國要發展金融科技會非常艱辛,新加坡就值得參考。同時也因為轉型了,必須要積極促進金融產業的發展,更需要有適當的免責讓公務員可以大膽地容許創新。

筆者建議,金管會應與司法機構(含審判與檢調)進行溝通並統一見解,並且在法案本身略做修正,除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金融監理沙盒法案的正式名稱)已正面排除刑責之法案外,在避免行政權侵犯立法權的狀況下,賦予公務人員在無刑責,但仍為依法所不允許者在充分揭露風險情況下,予以有限度金錢範圍與有限度時間開放(時間部分已規範於現有草案中),以及可裁量對原為金管會及下轄機關所單行規定命令予以限定性免除或放寬。

負責任的創新

如同前述,金融監理沙盒本質上是把申請者對整個金融體系造成的風險轉嫁給全民,免除責任是為了讓公務人員可以為民眾創造更多的利益,因此毫無疑問地也應規定義務確保公務員做好因應風險的準備。在相關的準備上(可訂立於施行細則),筆者建議有:申請時應繳納不可領回的金額(實驗條例第20條建議修正),作為社會共同承擔風險的部分補償,同時應明訂所繳金額之部分應撥入專為金融監理沙盒提供救濟之專戶。每一個申請案應於申請沙盒時充分回應主管機關欲瞭解之風險管控事項,並於沙盒申請准許前,同意主管機關預定公開之該申請案風險管制措施。

▲商機,金融監理沙盒,商務,商務運轉(圖/視覺中國CFP)

▲透過金融監理沙盒機制建立,以扶植新創金融科技(FinTech)產業。(圖/視覺中國CFP)

沙盒申請是一種風險管制的放鬆與投資,為了能夠完整評估風險,主管機關可能會問許多機密的內容來進行評估,這些內容可能並不適合公開,否則會影響申請的意願,因此建議在制度上應明訂創新實驗審查應包含申請案所牽涉到之風險公告內容(實驗條例第11條)。

同時,既然是金融創新,必然在發展過程當中,會遇到很多事先無法設想到的風險,而且這個風險是轉嫁給社會,因此建議在免責的過程中,應該要求申請人定時重新檢視風險交付主管機關。這些定時的重新檢視雖然增加了申請者的負擔,但我們不應該認為創新是沒有成本的,是沒有風險的。事實上,金融創新本身就是一種高風險,因此才能帶來高獲利,所以定期繳交風險評估給主管機關是一種必要的責任。為了讓風險評估可以做到詳盡,同時也避免主管機關與申請人在期中評估公開事項有許多爭議增加期中風險報告施行的成本,筆者主張期中的風險評估可不公開。

重新定位,共創未來

金融監理沙盒的推動是我國金融業轉型的重大一步。對於金管會願意跨出這一步,社會各界尤其是可能的申請人(包含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業者)都應該要給予金管會喝采。為了能夠順利申請創新實驗成功,我們要從制度面讓金管會的審核公務員能夠放手允許創新實驗,這需要從根本上說服主管機關理解新的地位與角色。

我們也應該期許金管會主動積極舉辦溝通會議,讓學界還有司法機關可以了解監理沙盒這種創新作法的本質,以及在實務上進行的方式,以免因為認知的落差導致公務員被傳喚與調查,徒增無謂的困擾。申請人也有義務認知,申請監理沙盒其實是把風險轉嫁給社會大眾,因此在法案中明訂風險的揭露與定期審視是必要的。因為有了負責任的揭露,整個體系才能夠放心給予審查的公務員免責。

全世界各國的金融監理沙盒其實都還在起步階段,我國目前的推行一點也沒有落後於各國,我們期待立法院儘速通過金融監理沙盒法案,同時從制度面給予事務官免責的保障,由政務官根據其政策取向來決定金融監理沙盒的積極放寬或是嚴格審查,讓政務官去承擔決定風險尺度的政治責任,如此我們方能在責任政治與積極創新間取得一個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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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中一,核能流言終結者成員,IE BUSINESS SCHOOL臺灣校友會創會會長,專長為網路資通訊系統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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