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男入侵後院!他反擊打傷臉 「防衛過當」遭判拘役25天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開庭,審理,官司(圖/記者周宸亘攝)

▲後院被陌生人入侵,他反擊被判25日拘役。(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2016年6月16日發現,自家後院被一名陌生張姓男子無故入侵,因此上前與對方理論,結果雙方一言不合打了起來,最後張男兩側顴骨被打到紅腫,因此對他提告傷害罪。士林地院判決,吳男防衛已超過必要程度,依傷害罪判吳男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000元,全案仍可以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吳男2016年6月16日下午2時許,發現張男侵入他家後院的水泥平台,立刻要求妻子報警,隨後就上前與對方理論,結果雙方一言不合打了起來,期間他揍了張男臉部幾拳,導致對方兩側顴骨都受有5公分許的紅腫傷,自己也受了一些皮肉傷,兩人因此互告傷害。

吳男接受偵訊時否認打人,供稱張男闖入後院時,雙方確實有發生拉扯,但是絕對沒有互毆;辯護律師則表示,張男侵入住宅在先,吳男來不及考慮太多出手防禦,而且張男傷勢只有紅腫,吳男算是正當防衛。受傷張男則表示,當時因故要拍攝照片,證明吳家圍牆越界,因此才入進入吳的後院。

檢察官偵查案情,認為張男若想拍照,得請司法機關依法取證,私自侵入已經觸犯法令,只是張男後來意外死亡,因此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張男過世前已經對吳男提告,加上也提出了驗傷證明,因此吳男仍被依傷害罪起訴,全案交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後院雖然也屬於吳男住宅的一部分,但是僅用圍牆與外界相隔,鄰居經過都能看到後院內發生的情形,因此後院隱私程度不能與住宅內部並論;另外住居安寧受《刑法》保障密度,低於身體法律權益,認定吳男防衛過當,減刑後依傷害罪判吳男拘役25日,得易科罰金2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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