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硬兼施「巧實力」 管理彎道情人的改裝車輛

改裝,法規,ET話車(圖/記者張慶輝攝)

▲政府想取締噪音車改善環境品質,但卻以此逕行開罰改裝車衍生不少問題。(圖/記者張慶輝攝)

文/詹健忠

哈佛大學奈伊教授在其出版《軟實力:世界政治成功的手段》一書中提出「巧實力」(Smart Power)一詞,原意是指國與國之間牽涉到外交利益事務時,可採取的第三種國家實力,即結合硬實力(軍事)和軟實力(外交)雙管齊下,有效且合乎情、理、法的策略運用,以達致勝關鍵。而「巧實力」這種軟硬兼施的作法,似乎可借鏡主政者用於管理改裝車輛的議題上。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環保局自5月15日起針對轄內違法改裝排氣管車輛發出噪音超過標準值,展開大規模聯合稽查。無獨有偶,台中市政府警察局亦實施「靜城專案」,施以鐵腕嚴加取締影響安寧車輛。警方強硬執法,被改裝車友形容為「白色恐怖再臨」、「戒嚴時期復辟」,引發社會各界熱烈討論。

不過,根據台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5月24~26日電話民調顯示,有高達95%受訪民眾支持警方加強取締,另外有87.9%民眾認為改裝車不僅造成噪音,亦影響行車安全,在在顯示多數民眾均贊同政府本項作為。

經統計,104年1月起至106年4月止,改裝車輛最常被警方取締的項目有以下幾項:
1.擅自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79,287件。
2.頭燈外之燈光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13,078件。
3.排氣管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7,559件。
4.電系設備屬可變更項目而變更後未依規定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行駛者:4,994件(主要指頭燈變更為氣體放電式HID)。

現行規範改裝車法規,分別臚列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第18條第1項「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23條之1、附件15。

▲台南市環保局會同警察及監理單位,攔查機車取締改裝車。(圖/南市環保局提供)

▲改裝車爭議持續延燒,車友們強調絕對支持取締噪音汙染,但望政府明確制定遊戲規則。(圖/南市環保局提供)

莎士比亞曾言:「玫瑰不叫玫瑰,亦無損其芳香。」即在告訴世人要看清事件背後的「本質」。我國《憲法》第23條揭示國家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意指國家為達成欲保障之公益目的,在「合乎比例原則」下,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來制定規範改裝車相關法令,在兩個基本權衝突權衡下,藉由合法侵害(取締手段),達到維護社會安寧之根本。

多年前,筆者也曾投入改裝車界;角色一轉,現則成為執行公權力一員。實際攔檢時,總會看見少部分駕駛人花大錢改裝車輛配備,但安全駕駛觀念卻沒有跟著升級,總喜歡把馬路當成賽道般用生命去過每個彎道,卻完全不顧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韓非子名言:「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建議主政者可從本質面、法制面與執行面著手,邀集政府相關單位、領域專家、改裝車友、販售商品店家、利害關係人等,集眾人之智重新盤點現行法令,找出既能符合期待,又能兼顧社會安全之最大公約數,達成共贏局面。

除了法規鬆綁還不夠,「重綁」才是重中之重。而領導者的思維亦須同步更新,結合公權力(硬實力)與安全駕駛宣導(軟實力),靈活運用「巧實力」,改裝車輛議題才有解決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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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健忠,東吳大學法研所研究生、現任公務員。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本報保有刪修權。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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