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士男肇逃/刑責不只有過失致死罪

一名賓士C32轎車疑闖紅燈,撞飛一名機車騎士肇逃;騎士右小腿被撞掉,疑卡在賓士車上,,送醫後不治。警方在車禍地點2.8公里處找回斷肢,並發現賓士車,但還未找到駕駛。(圖/警方提供)

鄧男駕駛賓士車撞死騎士,竟加速逃逸。(圖/警方提供)

戰略中心法律組/台北報導

新北市鄧姓男子14日駕駛賓士汽車於板橋區撞死肉商蔡姓男子,後棄置其車逃逸,借住友人楊男租屋處,經警埋伏,今凌晨兩人皆遭逮捕。

警方在鄧男身上搜出安非他命1包,重逾10公克,訊後將鄧男依殺人罪、肇事逃逸罪及毒品罪嫌移送,而楊男經查則為毒品通緝犯。

鄧男主觀上對於撞人行為有無犯意尚未可知,若有故意,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若為過失,由於客觀上存在致人死傷的事實而逃逸,則可能構成同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競合。

但如果鄧男是故意撞人後逃逸,逃逸為其故意殺人後的逃亡行為,依照實務見解,不會認為成立肇事逃逸的構成要件,而僅會構成殺人罪。

另毒品罪嫌,縱行為人攜帶二級毒品未逾越20公克,仍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未來仍可能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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